工程質量事故鑑定

2021-03-12 01:19:12 字數 1332 閱讀 8163

雖然一般的可靠性鑑定儘管也做原因分析,但更注重其安全現狀的評定以及如何採取措施;而司法鑑定側重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樣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也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三條),並分別對幾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中介機構和使用單位等諸多方面,而對具體某個方面質量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就應是造成質量問題的直接責任單位,也就是常講的,誰建設誰負責,誰設計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監理誰負責,誰檢測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分清責任。

司法鑑定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就要分清誰是真正的責任承擔者。但有時,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發生事故時,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要分清各自的責任是相當困難的,因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採用排除法,設計、施工某一方面並不違反規範,則排除這方面的原因。

採用這種方法可能會出現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使得委託的當事人無法接受鑑定結論或誇大易於檢測專案的原因。以混凝土結構的裂縫為例,當無超載和地基不均勻沉降原因時,影響因素包括伸縮縫長度、配筋情況和混凝土質量,前者屬於設計問題,後者屬於施工問題。有關混凝土質量的事後檢測指標僅包括強度,對裂縫影響很大的收縮值目前尚無法現場檢測。

如果設計方面滿足了規範要求,混凝土強度也是合格的,則責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強度碰巧低於設計要求,則很容易把原因全部歸結為施工方面。實際上,混凝土強度僅僅是原因之一。即使設計方面滿足規範要求,施工質量也是符合要求的,仍然可能出現裂縫。

要做出合理的責任分析需要鑑定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程經驗做主觀判斷和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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