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工藝品廠管理制度

2021-06-03 10:08:39 字數 2885 閱讀 68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廠內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工廠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部門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主管簽字後由總經理審核、備案,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 凡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 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 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 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 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 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 批假許可權(停工許可權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 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簽字批准;

2、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簽字批准;

3、 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4、 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衛。

(三) 主管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準」。

1、不准睡崗、脫崗、串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鬧、閒聊;4、不准幹私活; 5、不准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准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執行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對來公司聯絡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聯絡,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主管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員工上班時間不准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製造、更改。

第十七條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不准借(借給)他人標誌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通過各種形式勇於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 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後,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並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 凡乙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工廠總經辦負責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2011 年9月 1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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