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

2021-06-02 16:19:30 字數 1025 閱讀 3719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補貼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發布,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加班管理制度

第1條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加班的審批程式,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加班規定 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員工加班加點,被指定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或拒絕。第3條加班申請 1 員工加班要向主管申請,並事先得到部門負責人的批准。2 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要在實際加班前一天下午五點...

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費。第二條各部門經理要加強本部門員工的工作作息管理,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當天的工作任務。第二節加班審批 第三條加班規定 一 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員...

加班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提高效率,保證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三 加班規定 1 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被指定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2 員工核報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時間為前提的,依據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報標準。四 加班原則 1 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