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2021-05-26 12:13:23 字數 2752 閱讀 7936

新進廠職工、特種作業人員、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班組長、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復工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全體人員,均有義務進行相應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 **安全教育

1.1 企業新招收的職工、新調入職工、來廠實習的學生或其他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新進員工**安全教育。新進員工**安全教育應包括:廠級安全教育、車間安全教育、班組安全教育。

1.2 廠級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

a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b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c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d 有關事故案例等。

1.3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

a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b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事故;

c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e 安全裝置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f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g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h 有關事故案例;

g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4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

a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b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c 有關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5 新工人必須接受公司、車間、班組**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未經**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准參加生產或單獨操作。

1.6 **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 學時。

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訓教育

2.1 特種作業是指含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製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以及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的其他作業。

2.2 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未取得相關證件人員不得進行相關操作。

2.3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 年,每3 年複審一次。

2.4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 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一次。

3. 中層及中層以上幹部教育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須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培訓及複審。

3.2 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資格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a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和規範;

b 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c 重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d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e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3 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 學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及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

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4. 班組長教育

4.1 班組長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會同負責企業員工培訓的部門採用授課方式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2 培訓內容應結合企業特點,包括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常識、崗位危險源和危險因素控制等要點。

5. 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 職業健康教育

6.1 教育物件:企業應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以及相關部門的車間(分廠)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醫務人員。

6.2 教育內容:

a 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應掌握其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危害機理、預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識;

b 領導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要重點了解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掌握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情況和危害程度;

c 工程技術人員應掌握預防職業危害的工程技術措施,以及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時應具備的職業健康相關知識;

d 教育週期為兩年一次。

7. 全員教育

7.1 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7.2 教育週期為一年一次。

8. 復工教育

8.1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8.2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 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9.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教育

9.1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 學時。

9.2 安全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a ****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b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c **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d 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e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f 典型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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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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