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2021-05-26 10:25:17 字數 4893 閱讀 1720

1.0目的:

為使公司建立有效的價值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使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為員工創造乙個公平、公正的競爭和成長環境,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0適用範圍:

本檔案僅適用於月薪人員,實行底薪或計件工資的人員由公司另行制定薪酬分配方案,不適用本檔案。公司聘請的其他非正式員工,可以參考本檔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3.0參考檔案:

3.1本公司經營狀況檔案;

3.2《員工異動管理制度》檔案

3.3各種《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檔案。

4.0定義:

4.1月薪:是指以績效考核為衡量工作質量及數量的唯一標準,公司不主動安排加班,相應不享受平時加班費、節假日(週日、週六)加班費,但在公司主動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時候,可享受節假日加班費,且按相關檔案規定享受績效工資的人員的工資。

4.2日薪:是指

5.0職責:

5.1行政人事部:

5.1.1負責建立、完善、執行公司的薪酬制度;

5.1.2在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前提下,負責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工資的建議、管理;

5.1.3對公司的工資總額進行控制,並有權根據公司總體工資情況向各級經理以上高管人員提出調整其管理範圍內的各級員工工資級別的建議;

5.1.4負責公司所有在編人員的工資調整、管理及對員工提出的工資問題作出解答;

5.1.5根據公司及社會環境的發展,不斷完善、豐富公司的工資體系;

5.1.6製作、審核與薪酬有關的相關單據,並彙總,以便製作工資之用;

5.2財務部:

負責公司工資表的審核及員工工資的發放。

5.3各部門:

負責本部門所屬員工的工資審核及調整建議並提出申請。

6.0作業內容:

6 .1制定原則:

6.1.1與公司所處戰略階段相匹配原則;

6.1.2與人才結構和需求層次相匹配原則;

6.1.3與人才成長和員工職業發展相匹配原則;

6.1.4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原則;

6.2其他說明:

6.2.1本檔案所指薪酬是指稅前薪酬,根據國家稅法,應統一按個人所得稅標準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2.2 本檔案所規定的薪資僅指以樂健線路板(珠海)****名義發放的工資。

6.2.3適用月薪的人員,以高效、準時完成本職工作職責為原則,公司將不安排平時加班,也不支付平時加班費,而採用績效考核的方法對其業績進行評估。

但逢法定節假日公司安排上班的,將按本文規定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具體操作由公司加班或考勤檔案規定。

6.2.4本檔案內容僅規定工資的內容及標準,其他福利、扣款內容由其他相關檔案規定,本檔案不再重複贅述。

6.2.5公司實行保密制度,因此本文的附件只做存檔,不發放到相關部門且僅限於部門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知曉附件的內容。

6.3薪酬構成:公司的薪酬主要由以下內容構成,見下圖:

6.4薪酬定義:

6.4.1基本工資: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公司提供正常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是員工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公司核算加班工資、社保及福利的根據(見附件一)。

6.4.2職務津貼:在公司承擔一定的管理/行政職務的人所享受的工資(見附件二)。

6.4.3技能津貼:在公司承擔一定技術、研發的人員所享受的工資(見附件三)。

6.4.4績效工資基數:

是計算績效工資的基礎金額,最終的績效工資=績效工資基數×2×績效考核得分。績效工資是指為衡量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績效,與崗位責任、工作效率相關的浮動薪資,按照被考核者的不同職務、級別可分為月度績效、季度績效、年終績效。

6.4.5工齡工資:根據員工在公司服務的年限而予以的獎勵工資。

6.4.6特殊崗位津貼:是指從事公司重要或特殊的崗位所給予的津貼,包括環境補貼、特殊工種補貼等(見附件四)。

6.4.7全勤獎: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出勤,對一定職務人員當月出滿全勤,可享受一定的獎勵:100元/人/月。

6.4.8夜班補貼:對安排上夜班的員工,公司支付的津貼,上夜班時間不足8小時的不得享受,夜班補貼標準為2.00元/天。

6.4.9調薪津貼:

為結合薪酬制度的改革,將一些超出薪酬制度標準的工資作為調薪津貼處理,以實現新舊工資的替換,此津貼新入職的員工不設定,且在適當的時候公司可以根據員工個人工資調整的現狀逐步取消此調薪津貼。

6.4.10加班費:公司在平時或者節假日安排員工正常上班而支付的加班費,此加班費以基本工資為核算基數。所有月薪人員不享受平時加班費,只享受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備註:擔任管理工作同時又處於技術崗位的,或者擔任二個以上管理/技術職務的,以薪酬定位高者為準。

6.5各層人員薪資的核算:

6.5.1管理/行政人員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全勤獎+特殊崗位津貼+夜班補貼+調薪津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6.5.2技術/研發人員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技術津貼+工齡工資+全勤獎+夜班補貼+調薪津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6.5.3底薪人員工資總額(計時)=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全勤獎++特殊崗位津貼+夜班補貼+調薪津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平時加班費

6.6工資發放的規定:

6.6.1工資發放的一般規定:

6.6.1.1發放日期:每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發放上月(從上月1日起至上月月底止)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安排在最近工作日支付工資。

6.6.2支付形式:直接由財務部存入各員工提供的各自銀行帳戶內。

6.6.3下列款項從工資中扣繳:

6.6.3.1個人所得稅、個人承擔的社保及其他代扣費用;

6.6.3.2在公司提供的食堂就餐及員工宿舍住宿及其水電費用;

6.6.3.3員工的考勤、紀律應當扣發的工資;

6.6.3.4根據其它管理規定應在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6.6.3.5應在工資中扣除的各種行政經濟罰款。

6.6.3.6向公司的借款。

6.7新入職員工工資發放規定:

6.7.1新入職員工於報到或試工之日起計薪。

6.7.2新入職員工有15個工作日的培訓期或適應期,培訓期間辭職或者辭退的,只能按實際出勤天數享受基本工資,其他績效工資、職務津貼、技能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工齡工資、夜班補貼、全勤獎不得享受。

6.7.3本檔案或公司檔案有其他規定依其規定。

6.8離職員工工資發放規定:

6.8.1被解雇或辭職的員工,離職當月不得享受有薪假期和績效獎金;

6.8.1辭職或被解雇的員工,在辦理好離職手續後即核算工資,離職工資將在10個工作日內打入其銀行帳號內,公司不予辦理現金結算手續。

6.8.2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不予核算及支付任何工資。

6.9試用期人員的工資確定:

6.9.1用人部門與行政部根據公司的工資水平及應聘者的技能水平,應在試用人員審批表上註明新聘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資及轉正後建議工資。

6.9.2新聘人員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為應聘職級的最低檔工資標準,特殊情況的可以參照下表標準確定試用期工資:

6.10從本公司離職未滿一年又重新入職的根據其能力,其工資按照其離職前的工資水平確定,但在其重新入職半年之內不得調整工資,經協商可以在轉正後不調整工資,重新入職的間隔時間超過一年的可按照上述規定重新確定工資。

6.11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決定無試用期的人員,可以直接執行應聘職位的職級工資。

6.12轉正工資調整:

6.12.1轉正時間的確定:

員工的轉正日以入職日為準辦理轉正手續,但轉正工資的調整以整月計算,不再精算到日,12日(含12日)以前入職者,當月可視為整月計,12日以後入職者不做整月計,試用起算日從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6.12.2行政部根據員工檔案並結合上款轉正起算日的規定判斷員工是否試用期到期,或者根據部門建議是否提前轉正,確定可以轉正後,行政部應當向用人部門發出轉正表單,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轉正工資:

6.12.3所有轉正人員須在職級工資標準範圍內調整,不得越職調整,確有需要越職調整的,必須先申請調公升職務/職級,然後再按照新職務調整的程式辦理薪酬調整。

6.12.4如試用期沒有按照應聘職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轉正後可以不調或少調整工資。

6.12.5按照面試當初商定的工資確定轉正後的工資水平。

6.12.6因試用期轉正後可以享受績效工資,因此,轉正時可以不調整工資。

6.13工齡工資調整:

6.13.1公司鼓勵員工與公司長期共同發展,在員工工齡工資未達到公司規定的上限之前,員工工作年限滿一年,工資增加乙個工齡工資。

6.13.2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工齡工資增加50元/月,以5年為最高上限,員工工齡工資遞增5年之後,將不再遞增。

6.13.4行政部應及時掌握員工工作時間,及時對工作滿一年、但未達到工齡上限的員工的工齡工資進行調整。

6.13.5工齡工資的增加,以員工當月工作滿一年為準,不再精確計算到日,當月工作滿一年的可以在當月工資中增加乙個工齡工資。

6.14 特別調薪規定:

6.14.1員工在工作期間表現突出,部門認為其工作能力優異,可向行政部申請適當上調工資以示鼓勵。

6.14.2特別調薪應當進行嚴格的考核,必須有業績突出,成績顯著,應當提交調薪週期內的績效考核資料、突出業績改善資料,查證屬實且確符合調薪要求的方可調整。

6.15職務異動調薪規定:

6.15.1因工作需要,員工擔負或晉公升一定管理或行政職務,在獲得批准後應給予二個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工資級別不變,考察起算日按照轉正起算日的方法處理,考察期後符合晉公升要求的,由部門遞交工作業績報告及轉正審批單,經行政部審查核實後,按照本文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生效執行。

6.15.2因工作需要,員工不再擔任管理或行政職務,自調動之日開始執行新的工資標準。

6.15.3職務晉公升必須實行晉公升考試,具體由公司其他檔案規定。

6.16崗位異動調薪規定:

6.16.1因公司工作需要,或者員工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公司或部門可以進行崗位調整,自獲得批准後開始執行新的崗位工資標準。

6.16.2嚴禁以調整崗位的方法來實現調整薪酬的目的。

6.16.3崗位異動並不代表必須進行薪酬調整。

6.17自動降薪規定:

公司在經濟不景氣時期以及事業成長暫時受挫階段,或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啟用自動降薪制度,避免過度裁員與人才流失,確保公司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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