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銷後退回管理制度

2021-05-24 20:58:47 字數 1945 閱讀 5216

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保證我院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其目的是加強我院藥品銷後退回管理,規範我院退藥行為,杜絕藥品損害事件發生。

一、 本制度適用於我院藥學部下屬的門(急)診藥房、中成藥房、中藥房、住院部西藥房等門診患者和住院患者的退藥。

二、 除藥品質量原因外,原則上經我院藥學部藥房發出的藥品,不得退換。

三、 確需退藥的,退回藥品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否則一概不退。

1.必須是我院藥學部藥房發出的藥品;

2.藥品生產批號必須與開處方時我院藥房正使用的藥品生產批號相符;

3.藥品大、小包裝均應完整並完全一致,無破損,藥瓶封口密封完好,無汙染。

4.需在特殊條件(如冷藏、避光等)貯存的藥品可證實其符合貯存要求;

5.藥品必須在有效期內,未變色變質;

6.藥品從藥房發出乙個月以內。

四、 滿足第四條規定者,僅在下列被證實的情況下可以退換。

1.確屬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的;

2.藥房工作人員錯發藥品的;

3.患者因用某藥引起不良反應,不能繼續使用該藥的;

4.患者在**中死亡的;

5.患者病情發生變化,經上級醫師批准,需採取新的**方案的;

6.急診患者轉為住院**,經會診需要更改用藥方案的;

7.住院患者因病情變化需轉科**,經會診需更改用藥方案的;

8.醫師開錯藥,屬下列情況之一,且經醫務處批准退藥者:

(1)因醫師未問清患者病史、過敏史、用藥情況等而錯開或重複開藥的;

(2)因醫師跨科開藥,不了解專科用藥的藥品情況(如禁忌症等)錯開的;

(3)違反醫療保險等相關規定,開貴重藥、自費藥未經申報或未經患者同意,患者存在報銷問題要求退藥的;

(4)違反有關規定開大處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藥的。

五、 在下列情況下,藥學部藥房發出的藥品概不退換。

1.發出藥品已接觸肝炎、結核等傳染病患者的;

2.前期在我院門診進行診療的患者,因病情加重等原因轉住院或到外院**的,醫生沒有違反處方管理規定開出的藥品;

3.醫生未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及醫院的相關規定開方,病人不願使用或未能用完的藥物,不予退藥;

4.已發出的***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5.中藥飲片、拆零藥品發出並離開視窗後不得退藥;

6.退回藥品不符合第

四、五條規定的。

六、 退藥程式

1.因藥學部藥房工作人員錯誤或藥品質量問題退藥者,直接到相關藥房進行退換。

2.因藥品引起不良反應,不能繼續使用而退藥者,開方醫師須按我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並開具退藥申請(門診醫師在處方上重新簽字並註明退藥原因),退回該處方中致不良反應的藥品。

3.患者死亡而需退藥者,由開方醫師開具退藥申請,隸屬科主任批准後辦理退藥。

4.患者因住院、轉科、病情變化而變更**方案退藥者,由開方醫師開具退藥申請,隸屬科主任批准後辦理退藥

5.因醫師開錯藥而需退藥者,由開方醫師開具退藥申請,經醫務處領導簽章(或簽字)同意,可以退回錯開的藥品。

藥學部藥房對此類退藥行為作為醫院用藥錯誤事件,填寫《醫療機構用藥錯誤登記本》備查。

6.藥學部各藥房設專人辦理退藥手續,待檢查退藥處方(或退藥申請)和退回藥品符合要求後,在退藥處方(或退藥申請)上蓋章簽字後詳細登記備案。

7.門診患者或出院患者持退藥處方(或退藥申請)和原始收據到收費處辦理退款手續。

8.如果需要調換其它藥品,須在辦理完退藥手續後。再通過醫師重新開藥,不能以藥換藥。

9.退藥必須到相關藥房辦理。

七、 銷後退回藥品能確認無質量問題,可辦理入庫手續後置於藥櫃可再使用;如不能確認質量狀況,辦理入庫手續後按有關規定報廢處理。

八、 因我院工作人員失誤而致銷後退回藥品不能再使用的,經濟損失由相關人員負責。

九、 不屬於上述各種情況的不能勸止的退藥事宜,由藥學部主任和醫務處領導協商處理。

一十、 本制度由醫務處、藥學部負責解釋。

藥品銷後退回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於門診藥房 住院藥房的門診患者和住院患者退藥。2 原則上藥劑科發出的藥品,概不退換。3 退回藥品必須是本院藥劑科發出藥品,批號與本院購入藥品相符 藥品應包裝完整 清潔 封口密閉完好 特殊條件儲存藥品可證實其儲存符合要求 藥品在有效期內 藥品在發出三個月以內。4 下列情況可以調換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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