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聯合會基本規章制度

2021-05-24 18:28:15 字數 2209 閱讀 8043

第一十條社團邀請校內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動須提前向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請示,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社團與指導單位以外的校內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

動,須事先上報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並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社團出具證明、發布公告、進行宣傳時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

內容真實可靠並署社團全稱,不得盜用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相關業務部門、社團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範,應紫鵑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

第十四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對社團舉辦的具有高水平、影響較大的活動,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援。

第十五條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援。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須事先徵得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的同意,並向社團成員公開說明。

第十六條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並接受社團成員及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七條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二章社團管理

第十八條社團須在每學期開學後的規定時間內到社團聯合會履行學期註冊手續。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註冊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說明。

第十九條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社團每學期都要按社團聯合會的要求計時簽到並登記活動預告和總結。社團聯合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工作會。

第二十條社團活動的負責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的,其個人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社團負責人或骨幹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督。社團成員發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向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以書面材料形式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須經指導教師、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審批。

第二十三條社團**(主頁)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條例。社團建立**(主頁)須事先向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對其**(主頁)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社團聯合會應定期根據各社團活動情況開展社團評優表彰活動,對社團及其負責人以適當的方式進行獎勵。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或社團主要成員,社團聯合會可根據情況向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推薦,授予其相應的獎項和榮譽。

第二十五條社團聯合會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等處理。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社團聯合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限期整頓。

(一) 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 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三) 不接受學校及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四) 財務賬目收支不清,出現差錯和混亂;

(五) 骨幹成員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六) 成員盜用社團名義舉辦活動;

(七) 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成員,有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予以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由指導中心報請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並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同意,不得再組織任何社團活動。

第二十七條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他社團登記事項,須及時到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履行相關審批與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並報送指導中心備案。

第二十九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社團聯合會可以將其解散:

(一)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 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嚴重不符,影響惡劣;

(三) 盜用社團聯合會、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引起嚴重後果;

(四) 社團財務狀況嚴重胡亂;

(五) 其他應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自動解散:

(一) 實際成員人數不足十人;

(二) 連續乙個學期末未按章程或宗旨進行正常活動;

(三) 在學期初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註冊,也未在規定時間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在社團聯合會,本條例的有關實施細則由社團聯合會另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式由社團聯合會確定。

社團聯合會

2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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