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聯合會規章制度

2021-11-03 15:43:57 字數 4741 閱讀 8595

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聯合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規章制度概述

第一條學生社團是由學生依據興趣愛好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為規範大學生社團的管理,充分發揮大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根據國家法律並結合學院具體情況,故我院學生團體聯合會特制定以下辦法。

第二條院團委授權學生團體聯合會作為學生社團的管理機構對學生社團進行具體管理。

第三條學生團體聯合會下屬各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於大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社團成員,必須是經學院正式註冊的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在讀學生,不得接收院外人員參加。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註冊及招新

第五條學生社團發起人必須自願接受院團委指導和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管理,遵守學生團體聯合會章程,必須有乙個固定的掛靠單位和若干個指導教師。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或學術研究職能的我院正式機構,例如專業教研室、系部黨總支、團總支等。掛靠單位及指導教師應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且承擔一定的指導和約束職責。

第六條學生社團的成立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上交社團聯合會申請材料乙份。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報告、發起人(不得少於兩人)名單(簽名)和簡歷、掛靠單位的介紹信函及指導教師的鑑定意見;

(二)經院團委初審通過後,領取並填寫《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三)遞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後,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務理事會對成立該社團的必要性進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上報院團委;

(四)院團委在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務理事會意見基礎上,審核材料並對發起人面試,簽署意見,審核是否通過;

(五)審核通過後,由學生團體聯合會按規定的審批手續和形式給予批覆,並予公告。社團名稱前冠以「安徽職業技術學院」;

(六)學生團體聯合會派專人同發起人組成籌備組,開始社團的招新及籌備工作。學生社團籌備期間,不得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籌備期間的所有工作需向學生團體聯合會報批,批准後以「安徽職業技術學院***社團籌備組」名義開展。

社團籌備期為乙個月;

(七)籌備工作結束後,新成立社團的第一屆負責人由學生團體聯合會組織選聘;由社團自己擬定社團成立大會方案,報指導老師和學生團體聯合會通過後兩周內,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監督下召開新社團成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

(八)領取並填寫《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學期登錄檔》並報院團委存檔。

(九) 未經以上程式審批擅自成立社團將視為無效,並由學生團體聯合會發布公告予以取締。

第七條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的聘請

(一)指導老師須為我院註冊的正式教師,院外人員、學生、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退休教師一般不得擔任;

(二)聘請教師作為社團指導老師須經教師本人同意,指導老師要能對社團主要活動進行可行性、安全性論證,並要求對社團會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社團在聘請指導老師時,須向學生團體聯合會上交指導老師個人簡歷,個人簡歷應由該社團掛靠單位以及該指導老師所在院系團組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經院團委批准、學生團體聯合會登記後,方可聘請為指導老師;

(四)指導老師一經確認後,不得隨意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須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提交書面解釋,經院團委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八條有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學生社團成立

(一)院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二)發起人中有受過校紀校規處分或是不合格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三)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四)沒有別於其它社團的特色品牌活動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屆滿,社團的人數未達到原定最低限額的;

(六)沒有明確的活動目標的;

(七)沒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之必要的;

(八)以營利和商業經營為目的的。

第九條已申報成立、但尚在審批之中就開展活動的準社團,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資格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社團,對其負責人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條學生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准成立的申請,學生團體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後仍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學生團體聯合會將協同學院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並對其負責人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各學生社團在每學期開學初填寫《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學期登錄檔》,在登錄檔中應寫明社團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本學期工作計畫,並附全體社團成員名冊。

第十三條各學生社團在學期末提交學期工作自評材料和主要社團學生幹部工作考核評定成績,交社團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各社團每學年招收新會員工作必須在學生團體聯合會的統一部署下進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會員。社團在完成招收新會員工作後,需在一周內將會員招收情況、註冊情況等材料交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成員應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按照任何乙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該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可以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投訴或申訴。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該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兩次。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本社團章程;

(四)監督本社團財務活動。

第十七條各學生社團在召開會員大會時,應及時通知學生團體聯合會,主動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考核和監督,並將大會議程、內容及形成的決議報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做出決議、選舉或罷免會長,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變更、登出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九條各學生社團必須具有規範的組織制度和章程,並不斷的加以修訂和完善。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執行機構是社團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及各職能部門部長組成,。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指社團會長、副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被評為優秀社團的優秀會長鼓勵並提倡延長任期。社團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為避免社團組織機構的冗長和稱謂的混亂,學生社團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其中1名副會長必須是一年級新生。每個職能部門設定部長1名、副部長不得超過2名,其中1名副部長必須是一年級新生。

第二十三條為加強學生社團的思想建設,鼓勵在社團內成立團支部,經學生團體聯合會和院團委批准,按《團章》有關規定選舉支委,進行組織生活和團日活動,並可以申請參加院團委的各項創優評先活動。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只能由社團會員大會民主選舉或院團委與學生團體聯合會公選任命產生。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負責人的選舉,首先由本社團擬訂選舉方案,填寫《社團負責人換屆(調整)申請表》,報指導老師、掛靠單位、學生團體聯合會和院團委通過後,方能在學生團體聯合會監督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社團負責人改選,未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不予認可。同時視情節輕重,予以該社團警告直至取締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會長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個人品質;

(二)學習成績較好(綜合測評或學業成績在本班級或本專業屬中上等);

(三)入會時間滿一年,曾任該社團學生幹部(指導老師負責選拔的社團除外);

(四)有與所任職務相當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有課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院團委、學生團體聯合會撤職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團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四)其它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學生社團活動規程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組織,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不得開展收費性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學生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條各學生社團活動內容應與自己社團性質相適應,不應超越自己性質所規定的範圍,嚴重超越活動範圍經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團,將被強制登出。

第三十條學生社團開展活動一般不得收取會員報名費、參賽費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除因社團參加學院指定的大型活動或社會重大活動、院外重大比賽,並經院團委批准外,社團會員在社團活動與教學計畫安排的課程發生衝突時,一般不得請假或曠課,因擅自參加本社團活動而不上課者,視情節輕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向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申請,在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按要求上交活動策劃或填寫《活動計畫表》。未經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不經批准任何社團不得以「院團委」和「學生團體聯合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否則,由學生團體聯合會將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開展任何活動應主動通知並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對活動的考核,同時認真做好活動總結,並及時將活動總結及**交社團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須經社團掛靠單位以及指導老師審核簽字(蓋章)後,由學生團體聯合會複核,報院團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動。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講座、報告等;

(二)需籌集經費(如社會贊助)的活動;

(三)收取費用的比賽、培訓班、學習班等活動;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來文化傳播、社會調查的活動;

(五)與院內其它單位或院外社團、單位聯合舉辦的活動;

(六)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的活動;

(七)室外群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八)涉及宗教、民族問題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學生社團不得組織除本協會會員之外的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院外活動。學生社團組織本協會會員出遊等院外活動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活動舉行兩周之前,提交《學生社團組織出遊活動申請表》。活動申請須經社團掛靠單位及社團指導老師審核簽字同意並報院團委備案後,社團方可組織外出,外出時須有1名以上相關老師帶隊;

章制度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

3s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 為了加強社團聯合會內部管理,以培養有能力 高素質的學生幹部,塑造嚴明實效,團結一致,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的優秀學生組織。根據我院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 社團聯合會工作準則 1 社團聯合會全體成員須嚴格遵守社團聯合會各項制度,要有明確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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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條社團邀請校內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動須提前向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請示,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第十一條社團與指導單位以外的校內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 動,須事先上報社團聯合會和院學生處並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第十二條社團出具證明 發布公告 進行宣傳時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 內容真實可靠並署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