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聯合會制度

2021-03-04 10:00:01 字數 3936 閱讀 3774

三一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團聯合會是管理社團工作、服務社團發展的學生組織,涵蓋文學學術、實踐服務、藝術文化、愛好興趣、體育運動等功能豐富、型別兼備的各類學生社團。

第二條社團聯合會要充分調動眾多社團及其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開展有深度、有內涵、有品位、有價值、有意義的社團活動。

第三條社團聯合會由全校學生社團組成,代表各學生社團的正當利益。

第四條社團聯合會由各協會會長、社團社長組織成立,並接受院團委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社團聯合會工作職責

第五條貫徹執行學校有關檔案精神並及時下達到各學生社團,監督和指導各學生社團的工作。

第六條管理社團相關事務(社團的成立、變更、登出、登記、社團招新、社團財務、社團活動場地批准等)。

第七條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和註冊;

第八條為社團提供必要服務(包括幫助社團組織機構建設、幫助維持社團之間的聯

系等等)。

第九條建立並維護學生社團與學校管理層之間的聯絡、組織全校性社團活動等。

第十條社團聯合會自身的工作(如宣傳部負責自己活動情況宣傳、社團活動宣傳,辦公室總體把握自身納新等)。

第十一條向各社團通報相關情況,聽取學生社團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學生社團違反社團管理制度的問題進行監督和處理。

第三章社團聯合會機構設定與職責

第十三條社團聯合會由會長、秘書處、財務部、策劃部、宣傳部組成,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工作職責如下:

(一)會長:

(1)定期召開社團聯合會會議,聽取各部門工作匯報,布置下階段工作;

(2)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作好橋梁紐帶工作;

(3)批准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4)抓好幹部隊伍建設,關心學生幹部的成長;

(5)學生社團幹部進行定期與不定期考評並根據考評結果,對各學生社團幹部聘任情況進行監督。

(二) 秘書處:

(1)負責社團聯合會主持召開的各種會議的組織工作;

(2)負責起草社團聯合會的檔案和材料,審核以社團聯合會名義印發的各類檔案;

(3)負責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社團聯合會檔案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意見;

(4)負責上級來文的登記、傳閱、**、保管工作。負責社團聯合會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 財務部:

(1)負責社團聯合會內部經費、帳務的監督、管理、報賬和登記工作;

(2)負責各學生社團財務督查與經費審計工作;

(3)指導學生社團賬目整理與歸檔工作。

(四) 活動策劃部:

(1)負責各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的審批工作,並對各社團的活動開展進行協調、提出建議,並做好登記備案;

(2)主動收集有關資訊,定期(每學期初)提出社團聯合會活動策劃草案;

(3)策劃並指導社團聯合會組織的大型社團活動,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4)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 宣傳部:

(1)負責社團聯合會的宣傳工作,並協同各部門完成社團聯合會各項活動對內對外的宣傳報道;

(2)負責辦好社團聯合會有關刊物和工作演示文稿,加強對各社團海報、黑板報等宣傳活動的監管;

(3)負責保管社團聯合會的宣傳用品,負責對各社團宣傳幹部進行培訓和考核;

(4)指導、審核並督促各學生社團宣傳部工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學生社團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在社團聯合會正式註冊的各類學生社團,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各學生社團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社團聯合會的相關工作有知情權及監督權;

(三)對學生社團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社團聯合會向有關方面反映真實情況;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社團聯合會給予維護;

(五)在會議和學生社團刊物上,參加關於學生社團工作的討論;

(六)在被迫中斷活動期間,有知情和反映的權利。

第十六條各學生社團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和校園文明,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遵守社團聯合會章程,執行社團聯合會決議,參加社團聯合會相關活動;

(三)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四)維護社團聯合會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友愛精神,互相幫助,互相監督;

(五)維護社團聯合會的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是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最高決策權、任免權。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參加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團聯合會按學生社團註冊會員數比例分配至各學生社團,由各學生社團成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的義務:

(一)審議和批准上屆社團聯合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大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訂、修改大會章程;

(四)選舉社團聯合會下一屆幹部;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社團聯合會幹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指幹部包括社團聯合會以及各學生社團全體幹部。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幹部的產生和聘用:

(一)社團聯合會幹部由各學生社團幹部競聘產生,經上級部門考核批准,各社團主要負責人由該社團內部產生並徵得指導教師同意,經社團聯合會考核後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二)社團聯合會及各學生社團每一年換屆改選一次。每次換屆之前,各學生社團應向社團聯合會請示並取得同意後,才能進行;名單確定後,經社團聯合會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三)學生幹部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滿合格者正式聘用並公示,不合格者辭退;

(四)學生幹部在工作期間,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部門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在原部門辦理完調離手續後方可進入相關部門工作;

(五)學生幹部在試用期間,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在原部門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一條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履行工作職責所應有的權利;

(二)獲得相關工作待遇和榮譽;

(三)對社團聯合會成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非正當事由和非合理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其他處分;

(五)向上級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團聯合會章程及相關規定;

(二)維護社團聯合會的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保守社團聯合會的秘密;

(五)嚴於律己,勤奮學習。

第二十三條學生幹部的考核與獎懲:

(一)社團聯合會會長由上級主管直接考核,社團聯合會幹部、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由社團聯合會會長負責考核,報上級部門備案;

(二)各社團主要幹部由所在社團負責考核,報社團聯合會備案;

(三)社團聯合會幹部與社團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四)獎勵形式分為:通報表揚、評優。每學年進行一次「社團聯合會優秀幹部」「優秀社團」「優秀社長」和「社團先進個人」的評選;

(五)社團聯合會違紀處罰形式分為:批評、警告、記過、勒令退出四種;

(六)學生幹部經過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勒令退出或自動辭職: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校級通報批評以上處理者;

(2)無故不參加社團聯合會會議或工作累計3次者;

(3)違反社團聯合會的主要規章制度;

(4)在任職期間出現不及格課程者。

(5)以職權謀私,經教育不改者。

(6)不執行或故意拖延組織安排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經教育不改者。

(7)個人修養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8)破壞社團聯合會形象,汙衊社團聯合會榮譽的。

第二十四條社團聯合會成員、各學生社團負責人違規違紀的處理(含開除),由社團聯合會提出,經上級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由學生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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