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05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2021-05-24 15:31:48 字數 774 閱讀 5048

1.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2.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離職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3.1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3.2未登記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3.4編制移交清冊,列名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包括輔助臺帳、備查簿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財務軟體及密碼、電子文件、資料磁碟及有關資料等。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經理交接,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負責監交。

5.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查收。

6.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財務部經理及以上級別的財務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8.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9.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6部門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 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4.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檔案移交目錄登記表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 姓名...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 各明細賬戶餘額與總賬及有關賬戶必須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賬面數與實物要相符,如發生賬實不符應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5 公章 收據 空白支票 發票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第6條交接後的有...

5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的有關規定,為規範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工作,規範會計工作交接行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公司總經理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三條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