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2021-03-03 22:25:16 字數 727 閱讀 1040

4.6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4.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檔案移交目錄登記表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4.8工作、物品交接清單一般應當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4.9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4.10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主管領導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並辦理交接手續。

4.11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責任。

4.12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4.13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4.14到銀行、稅務變更與離職、調崗人員相關資訊。

4.1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5獎罰措施:參見公司《獎懲制度》。

6記錄6.1工作、物品交接清單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 各明細賬戶餘額與總賬及有關賬戶必須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賬面數與實物要相符,如發生賬實不符應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5 公章 收據 空白支票 發票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第6條交接後的有...

5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的有關規定,為規範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工作,規範會計工作交接行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公司總經理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三條接...

會計工作交接書

會計資料移交清冊 因會計趙愛利的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經公司領導決定,現將財務會計工作移交由接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下交接事項 一 會計賬簿 憑證及報表等會計檔案 二 代管印鑑 三 代管相關證件 四 稅務方面 1 發票領購簿資料 2 防偽稅控裝置壹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