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2021-05-24 01:09:11 字數 1778 閱讀 4439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為規範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工作,規範會計工作交接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公司總經理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會計事項。

第四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二)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所使用的會計軟體、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光碟(包括軟體「go」等)及有關資料、實物名稱及數量等內容,並同時移交實物。

(四)開通網上銀行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同時交出由銀行授權發給的網銀u盾、電子卡等證書和網上銀行登陸、支付密碼。

第五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公司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經理交接,由公司財務總監負責監交;財務總監交接,由總經理監交,必要時,可由控股公司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其中有價**的數量(如張數)也應與有關會計賬簿記錄相符。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三)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並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五)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七條財務部經理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八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應當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第九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十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公司財務部經理或者財務總監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者**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財務總監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材料,並承擔本制度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控股公司確定。

公司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6部門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 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4.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檔案移交目錄登記表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 姓名...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 各明細賬戶餘額與總賬及有關賬戶必須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賬面數與實物要相符,如發生賬實不符應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5 公章 收據 空白支票 發票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第6條交接後的有...

會計工作交接書

會計資料移交清冊 因會計趙愛利的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經公司領導決定,現將財務會計工作移交由接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下交接事項 一 會計賬簿 憑證及報表等會計檔案 二 代管印鑑 三 代管相關證件 四 稅務方面 1 發票領購簿資料 2 防偽稅控裝置壹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