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審核工作制度 會計賬務處理制度

2022-12-06 17:12:05 字數 976 閱讀 6479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加強崗位責任制,分清交接人員和接收人員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延續性和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是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變更工作崗位時,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並辦理交接,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二章交接原則

第三條會計交接工作需在專人監督下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中心財務部部長監交。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由中心領導負責監交。

第四條對於憑證、賬簿等資料,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後任不得封包儲存,在同一會計年度裡,各種賬簿、憑證、後任必須繼續使用。使用會計軟體進行記賬的,接管人要重新設定、更改密碼,但不得分段或重新建立新賬。

第五條會計人員短期離職的,由中心財務部長指定專人臨時接替其會計工作,待原會計人員返回時,再將會計工作交其本人。短期離職也須辦理臨時交接手續,分清責任。

第六條移交人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時,經中心領導批准,可委託別人代辦移交,但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交接步驟

第七條移交人在移交工作前應處理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該製作完畢。

(二)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所負責的各賬戶餘額數欄的最後一筆加蓋個人印章,表示截止期。

(三)對移交的各項資料,應進行整理,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說明,便於接管人工作,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四)編制《移交清冊》,將經管的各賬戶餘額數分類列表,各種憑證、賬表、財務印章、現金、支票、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填寫清楚。

第八條接受人員在移交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移交時,接受人員應首先將移交的內容與《移交清冊》認真核對。

(二)對移交的現金,應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當面點清庫存餘額,務求賬實相符,不得短缺。如果餘額不一致或出現「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應負責在正式移交前查明原因。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6部門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 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4.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檔案移交目錄登記表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 姓名...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4 各明細賬戶餘額與總賬及有關賬戶必須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賬面數與實物要相符,如發生賬實不符應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5 公章 收據 空白支票 發票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第6條交接後的有...

5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的有關規定,為規範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工作,規範會計工作交接行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公司總經理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三條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