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和工作交接規定

2021-05-30 08:13:54 字數 2114 閱讀 4724

1、會計人員在公司和門店內部工作調動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同意並有合格會計人員階梯方可進行。

2、會計人員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報領導(店長和公司財務部)批准

3、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等接替人員到崗熟悉工作業務並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各項內容,資金平衡表,整理應交接的各項資料,對末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5、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前,應將自己收到的全部憑證登記入冊,對自己所經營的賬簿,要全部結好帳,並加蓋本人章或簽名,在賬簿啟用頁上註明自己管理賬簿的期限。

6、出納人員交接必須根據其正確無誤的日記賬全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和單據、有價**必須與日記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清查。

銀行賬戶全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也必須限期清查。

7、會計人員交接,移交人應將所經管的企業會計檔案、會計報表、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和使用的電腦系統儲存的資料完整地移交給接替人。

8、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末了事項。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監教規定

1、門店收銀員交接由門店會計負責監交

2、門店會計人員交接由公司財務部人員負責監交

3、商品會計接哦姐由會計主管負責監交

4、記賬會計、出納會計、會計主管交接由財務副經理負責監交

5、財務副經理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

10、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上註明部門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乙份。

1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乙個月後,移交人到財務部辦理退回本人保證金手續

12、門店會計工作的具體交接:(同時執行以上各項條款)

1、將已收到的單據作出憑證登記入賬

2、將自己全部管理的賬簿,結出金額,蓋章或簽名,如有的單據和憑證暫時不能登帳時,則對賬時加上支出的單據憑證金額,減去收入的單據憑證金額。

3、清點自己的全部現金,包括「費用備用金」「公司暫借款」「員工工裝押金」和「營業外收入」等,看是否賬實相符和資金平衡,要保證賬實相符。

4、將「稅務正式發票」和發票領用登記簿整理好。

5、將**贈品和贈品保管帳整理好。

6、將以上列出書面移交清冊、移交人、接替人、監交人簽字。一式三份各乙份。

7、移交人向接替人較少交接好本店向公司填報的各種報表和資料。

8、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交接好分管的員工工資核算和審核工作

9、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交接好分管稅務部門和納稅規定。

10、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交接好本店全部收銀員情況和收款、交款、向銀行存款事宜。

11、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交接好分管的銀行卡號、密碼、保險櫃鑰匙及密碼。

12、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交接好有關商品接貨和電腦操作事項。

13、移交人向接替人介紹好所保管的本店和公司的檔案資料以及費用報銷及各項管理制度

14、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自己所使用的全部辦公用品。

15、以上交接工作完畢乙個月後由接替會計人辦理退回本人保證金手續。

13、門店收銀員的工作交接

1、收銀員交接錢移交人員要確保無「銷貨憑證」和」銷貨貸款「。

2、移交人員向門店會計退回「收銀備用金」,門店會計收款後,開出收據,移交人辦理乙份門店會計乙份作憑證銷賬。(不要將收銀備用金直接交給接替人,不辦手續)

3、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收銀印章」、收銀台抽屜鑰匙、驗鈔機等。

4、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電腦使用賬號及密碼、以及使用方法

5、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填報報表和交款工作程式

6、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收銀工作程式和使用銀行卡、pos機的使用方法。

7、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使用會員卡、貴賓卡和打折的方法。

8、移交人向接替人交接好自己保管的購物袋、會員卡、稅務發票以及其他物品和工作事項。

9、移交人向門店會計交回自己的工裝個佩戴的工牌。

10、以上收銀工作交接完畢乙個月後,由門店會計向移交人辦理退回保證金手續,

注:收銀工作交接,如站務接替人,移交人可向門店會計進行交接。待有接替人後,門店會計再向其交接工作。

財務部2023年9月1號

會計人員離職交接指引

財會人員離職,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沒有完成,將來風險可是非常大的。法律規範 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對於移交的未了會計事宜,由接替人繼續辦理。但在移交後又發現原移交人經辦處理的會計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其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應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 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式。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進行,並可防止因會計人員更換出現賬目不清 財務混亂等現象。一 交接的範圍 1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應與接管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