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審計檢查規定

2021-03-03 22:25:16 字數 2877 閱讀 6547

制度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務人員工作交接管理,保證離職時保密資訊、工資資料、物料用品的順利移交,確保會計核算與財務控制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財政部頒布實施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規定,接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財務中心內部調動和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的離職人員,包括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主動提出辭職、公司勸退或辭退、試用期內離職、合同期滿不續簽財務人員等。

第一條為了確保財務工作的連續性,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的,必須提前乙個月時間提出申請,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否則行政人事部不得給予工資福利結算。

第二條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監察審計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一)出納交接,由資金部經理與財務負責人共同監交;(二)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負責人監交;

(三)財務負責人交接,由公司分管領導和負責監交。

第三條財會部門負責人調動或離職時,審計檢查內容如下:

(一)月度、年度財務工作計畫及其實施跟蹤情況;

(二)公司檔案、內部財務檔案、財務及統計報表、分析資料、銀行稅收工商等相關政策檔案;

(三)重大和關鍵財務收支業務;

(四)工商稅務銀行等重要外聯絡單位的交接,包括:位址、主辦人員聯絡**情況等,如有必要需對重要的外聯關係進行引見。

(五)其他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

第四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按以下交接工作進行審計:

(一)處理未完業務事項。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並將負責管理的會計憑證按時間和號碼順序清理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列明相應科目的餘額,存在遺留的事項應附說明。

(二)整理應該移交的會計資料,對未了事項出具書面移交說明,並註明事項發生的原委,經領導批准,可留給下任會計處理。

(三)編制移交清冊,逐項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管理(統計)台賬、報表、分析資料、專用印章、發票、收據、財務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以及會計軟體、密碼、資料磁碟等物品。

第五條出納人員調離本崗位時,應按以下交接事項辦理:

(一)對庫存現金、有價**、各種票據、收據和銀行存款、取款單據、匯款憑單、印鑑公章以及現金銀行日記賬簿、銀行對賬單、支票登記冊、支票存根、網銀軟體、操作流程、口令、保險櫃密碼、鑰匙等進行逐項移交,各種單據、票應按編號一一清理,缺少、丟失的單據、發票要責成移交人追回。

(二)現金、有價**、銀行票據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銀行存款要依據核查銀行對賬單是否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三)有價**、銀行票據移交時,應與接手出納共同到銷售驗證票據的真偽。

(四)會計賬簿「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和出納銀行日記賬核對(不能僅限於**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會計人員必須確認。

(五)移交人需與接替出納到相關銀行作「變更結算人」手續。

(六)各公司開戶銀行位址、主辦人員、銀行業務負責人聯絡**等應向接替人員詳細交接。

第六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二)財會部門所使用的公物應在移交前與財產登記簿核對清楚。

第七條除以上專業工作的移交外,使用或占用的辦公用品、裝置等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電腦、**、印表機等各類辦公用品裝置,以及未用完的辦公易耗品,也應行政辦公管理要求移交。

第八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交接工作完成監交人簽字後,移交人員才能離開原工作崗位。

第九條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並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應保持會計記錄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賬。

第十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移交人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財務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辦理移交。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的,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

第十二條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並應立即向監交負責人匯報處理。

第十三條離職賠償。

(一)財務人員沒有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致使工作耽擱延誤、沒有找到合適的**人,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其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對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培訓或業餘學習的財務員工離職,服務期限未滿的,全額對公司進行賠償。

(三)員工離職時惡意刪除公司機密資訊或隱瞞資訊不報,則應當賠償公司相當於員工工資十倍的損失。經查實,員工離職前違反公司保密規定,私自洩露公司客戶資料、洩露公司經營資訊、轉移訂單業務的,需對公司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公司保留上訴的權利。

(四)離職員工沒有完成工作交接,就不到公司上班的,延發其工資,直至完成交接。

(五)離職環節的各相關部門經辦人、負責人,因個人疏忽或玩忽職守,沒有把好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代付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交接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移交,同時輔之以口頭。

第十七條離職員工按人事行政部要求辦理辭職手續,報直接上司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公司分管財務副總、公司董事長批准。辭職手續批准前,不得提前向辭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

第十八條對財務人員的離職,需要進行專項離任審計的人員需向董事長請示同意,並提前七個工作日向審計部門發出工作聯絡單,進行離任審計。審計內容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上內容,具體按《離任審計工作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九條提交審計部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需出具審計報告後,由人力資源部確認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修改權在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監察審計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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