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2021-03-03 22:40:13 字數 1579 閱讀 3279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式。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進行,並可防止因會計人員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

一、交接的範圍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應與接管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後,應當與接替或者**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手續,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未與接管人員辦清工作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交接的程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資料和物品等。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庫存現金、有價**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

(5)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為明確責任,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必須由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移交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冊應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對於移交的未了會計事宜,由接替人繼續辦理。但在移交後又發現原移交人經辦處理的會計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其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應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

會計人員離職交接指引

財會人員離職,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沒有完成,將來風險可是非常大的。法律規範 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

會計人員職責

校長職責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貫徹落實理事會的辦學宗旨,全面負責學校教育 教學和日常行政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理事會授予的職權範圍內經營和管理學校,對學校教育服務質量提公升負責。1 堅持依法辦學,遵守理事會章程,維護學校利益。2 合理配置學校 人 財 物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