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會計人員交接管理制度

2021-04-05 22:19:22 字數 666 閱讀 6432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第五條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三章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第六條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第七條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第八條移交清冊一般應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第四章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交接表要寫清楚,交接表上的內容要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十條仔細審閱發票,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對於移交的未了會計事宜,由接替人繼續辦理。但在移交後又發現原移交人經辦處理的會計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其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應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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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離職交接指引

財會人員離職,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沒有完成,將來風險可是非常大的。法律規範 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