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4 02:12:49 字數 1812 閱讀 313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公司責任型企業文化,強化負責人責任意識,優化負責人隊伍建設,進一步促使負責人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提高公司運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負責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給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責任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2、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責任人外,將啟動負責人責任機制:

1、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2、違反公司人事、財務、採購、營銷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3、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專案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引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4、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5、造成公司產品、服務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場危機發生的;

6、年度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7、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8、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六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七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八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做出錯誤的指令或決定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採取糾正措施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一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停職;

4、調離崗位、降職、撤職;

5、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並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80%-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10%-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式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可由相關人員提出,人力資源部、企管中心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人力資源部落實。

第十六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2天內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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