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

2021-05-18 06:21:29 字數 5561 閱讀 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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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大會制度

一、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四、社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社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六、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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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5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名。理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理事會表決制度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監事長和經理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3至5名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五、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六、本社理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按章程主持社員(代表)大會;

2、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3、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4、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5、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6、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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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監事會(執行監事)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況。

二、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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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理事會執行、監事會監督、成員團結合作」的民主管理機制執行。

二、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召集和主持召開,其選舉、決議、表決必須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其內容,按照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採取舉手通過、舉手表決、票選票決方式民主進行。

三、理事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民主集中制;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在其職權範圍內研究決定事務,制訂提請成員(代表)審議事項的方案;決定事務需表決的一律採取票決方式進行。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監督),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責,研究制訂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合作社成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辦法和方案,提出質詢建議內容、方式和答覆要求。監事會(執行監事)書面提出質疑問題的同時,有權書面通知停止所質疑物件的此類行為,當答覆通過後方才解除;質疑物件答覆解釋說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據質疑問題的大小和質疑物件的不同,通過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決。

五、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布狀況和生產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社員代表分工聯絡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資訊暢通,運作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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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管理聯絡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條件和程式。凡是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符合理事會規定的入社條件,自願加入本社,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在社員花名冊上登記,頒發社員證,即成為本社社員。

2、社員比例規定。本社社員中,農民必須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乙個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填寫《社退社申請書》,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在本會計年度決算後乙個月內,辦理退社財務結算。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社規定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並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2、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第(2)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給予相應賠償。

3、社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乙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退社處理。

4、合作社要對退社、死亡、除名成員的《社員證》及時收回,按規定登出社員資格。

四、社員聯絡制度

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布狀況和生產經營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或者社員代表)分工聯絡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資訊暢通,運作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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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一、統一生產計畫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畫和各個階段生產計畫,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畫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畫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工資報酬獎懲。

二、統一**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採購、**生產資料和裝置。實行規模採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採購**的農資必須保證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

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採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證

合作社統一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公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生產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後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路,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排程,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資訊暢通,按市場**,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採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台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排程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三江縣八江鄉布央村茶葉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由從事茶葉生產 加工 經營和服務的農戶 組織為主體,按照自願 民主 平等地 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自我服務 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二條本社定名為三江縣八江鄉布央村茶葉合作社,總股本 元。本社住所設在三江縣八江鄉布央...

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各項制度

多倫縣農旺達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 各項管理制度 農旺達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 二0一二年八月目錄 1 社員 代表 大會制度 2 理事會工作制度 3 監事會工作制度 4 議事規則制度 5 社員管理聯絡制度 6 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7 資產財務管理制度 8 盈餘分配制度 9 專案投資管理制度 10 檔案管理制度...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件

根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的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具備以下條件 有 名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以成為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