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2021-04-24 21:50:42 字數 4176 閱讀 6750

1. 設定目的

為使公司員工在遭受事故後得到及時解決,在事故後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並能及時發現管理不足採取有效措施改進,保證做到堅決做好安全預防工作,一旦發生事故又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實習生、但不包括勞務工和承建工程人員。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工傷保險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企業職工**事故分類標準》

《企業職工**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4.職責

4.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傷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4.2行政部負責事故應急準備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5、內容及要求

5.1事故的分類

5.1.1人身**事故。凡屬本公司職工(包括計畫內的臨時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事故。

5.1.2火災事故。廠區內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5.1.3**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造**身**或一定的物、財產損失的事故。

5.1.4裝置事故。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裝置、工藝裝置、動力裝置、貴重儀器儀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損壞(包括裝置管線發生故障)。

5.1.5交通事故。凡是廠內的車輛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和人身**(包括非職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5.1.6其它因工事故。

5.2 事故的性質

為了便於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質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輕微、重大未遂事故六種。

5.2.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2.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2.5輕微事故,輕傷一名,休假**八小時以上,造成直接損失100元至3000元者(包括3000元在內)

5.2.6重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性質惡劣(如裝置超負荷等)或生產操作嚴重不正常給裝置帶來重大隱患,或嚴重影響了裝置使用壽命。

5.3 工傷事故認定

5.3.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3.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3.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5.4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現場搶救受傷人員,迅速脫離危險區,保護事故現場;

5.4.2車間、部門負責人立即通知行政部安排車輛送往醫院,晚上加班時直撥120急救車搶救。

5.4.3發生輕傷事故後,安全員匯同班組組長,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案例分析處理工作。

5.4.4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發生部門報告後要1小時內報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6、工**事故的發生後的處理

6.1 事故發生後立即上報行政部;書面報告24小時內提交.

6.2造成殘疾的應同意作傷殘鑑定,按勞動部門的標準發放傷殘補貼和誤工補貼;

6.3沒有造成傷殘的,按醫院開出的休假證明,給予員工原基本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6.4事故處理後,由安全管理員提交報告,重傷、死亡事故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結案。

6.5工傷事故應按「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防範措施不放過)原則由安全員進行處理:

6.5.1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6.5.2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任務和內容:

⑴及時正確查清事故類別及原因,現將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車間上報安全員參考:

ⅰ、人身**事故的原因:

①事故類別及其直接原因(物質原因)

1)物體打擊:指落物、鎚擊、砸傷、崩塊(不包括因**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擠、壓、撞等。

3)機械工具傷害:指絞、輾、碰割、戳等。

4)起重傷害:指起重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電擊。

6) 淹溺。

7) 灼、燙傷。

8)火災:指著火和救火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9)刺割;指機械工具傷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釘子扎腳、尖物刺割等。

10)扭傷:指扭腰、扭臂、扭腳等。

11)高空墜落:指從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業墜落和從平地墜入坑池、溝內。

12)倒塌:指建築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瓦斯**:公司無此類事故。

14)中毒和窒息:指氮氣、二氧化碳等。

15)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各種氣瓶**。

16)其它傷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傷、凍傷等。

②間接原因:(組織技術原因)

1)防護、保險、訊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2)裝置、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光線不足或工作地點通道條件不良。

5)沒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 勞動組織不合理。

7)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導有錯誤。

8) 設計有缺陷。

9) 不懂操作技術知識。

10)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

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ⅱ、裝置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① 直接原因

1)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2)缺乏維護或維護不周。

3)缺少檢修或檢修不良。

4)裝置本身故障或材質不良。

5) 設計錯誤。

6)安裝不合理或安裝錯誤。

7) 其它原因

②間接原因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沒有制度。

2) 勞動組織不合理。

3) 缺乏安全教育。

4) 驗收不徹底。

5) 其它。

ⅲ、火災、**事故的原因:

① 物質原因:

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溫、照明、取暖等。

2)裝置、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氣、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缺乏安全裝置等。

3)電氣裝置有缺陷:電器裝置、線路產生火花、雷擊、靜電放電等。

4)裝置發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電、腐蝕、結焦等。

5)物質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易燃物接觸火源或灼、熱物體。

7) 物質的化學作用。

8) 其它。

⑵查明事故性和責任。具體分為人為事故、自然事故;意外事故、責任事故;

⑶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由車間方提供案例分析一篇,由安全員提出整改措施,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⑷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由安全員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6.5.3事故調查、處理應有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者、事故責任者及單位的處理決定、防範措施及完成情況等內容,每年對事故就有綜合分析。

6.5.4建全事故檔案:儲存好現場圖、調查記錄、分析會記錄、報告書、處理決定、防範措施和落實情況、員工復工教育等內容。

6.5.5重大未遂事故應等同於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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