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2021-06-26 02:55:25 字數 2595 閱讀 1612

第一條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能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病**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省、市有關工傷事故處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包括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第三條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本公司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條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者違法;

2、自殺或者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發生**事故後,按下列程式處理:

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2、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位主管或安全管理

員應在30分鐘內報公司總經理。

3、事故單位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導和配合下,於48小時內完成輕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報公司行政部。

4、發生重傷事故,公司安委會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區總工會。公司安委會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報公司行政部。

5、發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委會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區總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公司安委會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報公司行政部。

第六條發生員工**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式。

1、事故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

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公司安委會。

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委會,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第七條**事故現場的清理。

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安委會批准方可清理。

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第八條**事故的結案。

1、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委會會同事故單位主管批准結案。

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第九條員工**的補償和撫卹。

1、公司員工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時,符合本制度第三條規定情形

的,由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辦法有:

⑴療養補償。療養補償是指員工因工受傷或患病時,公司向其支付的必要的

療養費。

⑵長期傷病補償及長期傷病薪金。如員工因工受傷經療養三年後仍未**,

除給予長期傷病補償外,附加長期傷病薪金。長期傷病薪金為平均工資的40%。

⑶後處理薪金。員工因工受傷經**後,如需要醫療後處理(如外科手術後

處理、安裝假肢、義眼等),應向其支付後處理薪金。

⑷傷殘補償及傷殘薪金。員工因工致殘時,除給予傷殘補償外,附加傷殘薪

金(傷殘薪金按傷殘程度分級支付)。

⑸家屬補償及家庭補助。員工因工死亡時,除對其家屬予以家屬補償外,給

予家庭生活補助。以上兩項補償規定,應一次性支付。

⑹殯葬費。員工因工死亡時,公司按有關規定負擔殯葬費,一次性支付1500

元。2、因執行公務而致死亡(包括因職業病死亡),可以由公司發予撫卹金。具

體標準為,凡工作未滿5年者,按最後月份標準工資一次性發給18個月的撫卹金。5年以上者,每年增發乙個月。但最低不得少於8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5000元。

3、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致傷或死亡的,除照上述規定執行外,經公司總經理

審批可給予特別撫卹,撫卹金仍可以照前述正常標準:

⑴臨危不懼奮勇救護員工或公物者;

⑵忠於職守、勇斗搶劫與破壞歹徒者;

⑶在危險環境下工作者。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委託行政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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