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2021-06-17 15:11:40 字數 2944 閱讀 8106

鄂爾多斯市恆泰煤炭****

一、目的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以及發生事故後能夠及時準確的調查處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三、引用檔案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四、工傷事故的確定

(一)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公司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公司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公司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公司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公司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

1.犯罪或者違法;

2.自殺或者自殘;

3.鬥毆;

4. 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後,歇工在乙個工作日以上(含乙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六、事故報告

(一)職工發生**事故後,當班班長、跟班領導或在場作業者必須立即如實的向礦排程室匯報,同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二)礦排程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領導匯報,同時立即通知救護隊和醫務人員趕赴現場搶救,並通知安全、技術等部門相關人員檢視現場。

(三)各類事故發生後,安全科必須立即組織追查分析。發生重傷和重傷以上的人身事故,安全礦長要親自組織追查分析,分管領導參加,並在24小時之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

(四)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影、並詳細說明。

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影。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七、事故調查

(一)發生輕傷事故,由生產部會同發生輕傷事故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員以及人力資源部的成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工傷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公司相關領導。

(二)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生產部等有關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發生死亡事故,由安全礦長、相關部門配合公安部門、上級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的規定執行。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六)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八)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的規定執行。

(九)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事故處理

(一)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二)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三)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並按照《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五)**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九、事故管理

(一)礦安全科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事故有關的資料。

(二)發生**事故時事故部門不得慌報、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三)由安全科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二00九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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