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十三項管理制度

2021-05-21 04:37:54 字數 4954 閱讀 8866

一、駕校預約培訓管理制度

根據有關駕校培訓管理規定,為充分保證學員的培訓學時,滿足不同情況的學員之需求,為進一步提高本校的培訓預約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學校根據學員需要設立培訓預約學時制。

二、 培訓預約方式和時間:學校設立多種形式的培訓預約,包括學員來校預約、**預約、傳真預約等。學員應提前一周進行預約。

三、 培訓預約的內容:學員可以預約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教練車。

四、 預約登記。學員預約後,應即時登記(負責預約登記的管理人員對**預約的應複述學員登記內容,無誤後登記),並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培訓準備。本校的預約登記管理人員為報名處工作人員,節假日由辦公室值班人員充任並須做好登記和交接。

五、 培訓預約的撤銷。學員預約培訓後,可在參加培訓前24小時變更或撤銷預約登記。預約培訓管理人員接到學員變更和撤銷預約後應做好相應的銜接工作。

六、 培訓預約的其他規定。學校應盡量滿足學員預約的要求,不能滿足預約要求的應向學員說明情況或商量請學員改變預約內容。學員預約培訓學時的,理論培訓每天不得超過6學時、駕駛操作訓練每天不超過4學時。

凡是參加預約培訓的學員,按參加培訓的學時交費,但每一階段的培訓總學時不得少於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學時要求。

七、 違反預約責任的按培訓協議相關規定辦理。

二、駕校計時培訓系統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學員資訊管理,準確記錄學員培訓的學時過程,確保培訓的效果和質量,特制定此制度。

一、學員基本資訊,培訓過程中的學時,應準確及時上傳計時培訓系統應用平台,以便處理和查詢相關資訊。

二、工作人員要熟悉計時培訓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要領,嚴格按操作規範執行,不得隨意刪除或更改系統設定,避免系統損壞或資訊錄入不正確。

三、加強學員資訊管理,學員培訓過程中理論學習、模擬學習和實操學習的學時、里程及結業考核進行記錄,並在地理資訊平台上進行線性顯示和回放。

四、系統管理人員要定時對系統進行維護和保養,對應用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學員培訓基本資訊和培訓過程資訊要儲存和備份,儲存時間不少於三年。

三、駕校教學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校的教學管理,規範教學行為,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

1、學校嚴格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學時和順序組織教學。

2、堅持領導查課制度。分管教學的領導每季度要查課一次,教務處領導每月查課一次,檢查教學大綱的落實情況,查課後要認真填寫查課記錄。

3、教員不得擅自調課,特殊情況確需調課的,調整內容在乙個教學單元內的由教務處領導批准,調整內容涉及兩個教學單元以上的由分管教學的領導批准,並及時通知學員和學校相關人員。

4、教員實行備課試制度。教員按照教學任務編寫教案,認真備課並進行試講,合格後上崗執教。

5、學員補課的規定。學員缺課時由任課教員補課,達不到規定學時的不準備參加結業考試,且不得報考駕駛證。

二、教學計畫管理

1、教務處負責制定理論教學和駕駛操作訓練的教學實施計畫,上報給分管教學的領導批准後實施。

2、駕駛操作訓練教學計畫分兩類,一類正常班的為單車教學實施計畫,二類預約班的為單人教學實施計畫。

3、理論教學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教學計畫實施情況。各隊長、組長也應加強對所屬的教員進行檢查。

三、教學日誌管理

1、堅持填寫教學日誌是執行教學大綱、落實教學計畫的手段,同時教學日誌也是考核學員每日培訓內容、學習專案和學時的憑證。

2、教學日誌須記載學員培訓的日期、內容、專案、學時及培訓評語,每日培訓後由教練員和學員共同填寫教學日誌,並簽字。

3、負責教學的領導及各隊長、組長應經常檢查教學日誌填寫情況。

4、培訓結束後負責科目三教學的教員將教學日誌統一交檔案管理員存入學員檔案。

四、駕駛培訓記錄管理

1、駕駛培訓記錄是考核學員培訓單科學時和總學時的憑證。

2、認真填寫培訓記錄。每乙個科目訓練結束後,由教員在培訓記錄上填寫培訓學時,然後按照先學員後教練的順序簽名,教務部門簽名後,加蓋學校印章。

3、教務部門持駕駛培訓記錄到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憑駕駛培訓記錄及相關手續到公安車管部門預約報考。

4、駕駛培訓記錄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訓結束和考試及格後,交付交通和公安部門各乙份留存或歸檔,學校自存乙份。

5、學校留存的駕駛培訓記錄存入學員檔案。

五、教學質量評估

1、學校每半年對教學質量進行一次評估。

2、教學質量評估由學校教學質量評估小組組織,分管教學的副校長任評估小組組長、教務處處長任副組長,其成員應具有教務處、訓練隊的人員。

3、教學質量評估領導小組按照本校的《教學質量評估實施方案》進行評估。

4、評估結束後由評估小組寫出評估報告。

5、學校根據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由領導班子進行集體研究後提出整改方案交本校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同時對質量考評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將其考評的結果記入年終考評的內容。

四、駕校教練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員聘用

1、學校聘用教練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中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對擬聘人員(除已持證的外)進行培訓和組織他們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3、擬聘人員考試合格或已持證的審查合格後由學校人事部門負責辦理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二、教練員的解聘、辭職、開除

1、解聘:學校在聘用期內對違反有關規定,被交通部門、公安部門、社會公告或多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教練員,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係,學校解聘教練員時應與當事人簽字解聘協議書。

2、辭職:在聘用合同期內教練員因某種原因向學校主動提出提前終止聘用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的教練員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學校。教練員辭職應按聘用合同中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開除:在聘用合同期內,學校對違反交通、公安管理部門和學校規定的,影響惡劣的教練員,給予開除的處理,由學校做出書面決定通知本人並報告行業管理部門。

4、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後,學校教務處及有關訓練隊應及時做好教練員的人員調配,不得因此項原因影響學員的培訓。

三、教練員的輪訓

1、為提高教練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實行輪訓制度。

2、輪訓採取定期輪訓和不定期輪訓相結合,定期輪訓每半年舉行一次,不定期輪訓適時進行。

3、輪訓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及交通、公安部門頒布的新的有關規定;汽車駕駛和職業道德;教育心理學和汽車駕駛理論在汽車駕駛培訓中的應用;規範化的操作動作和教學方法;交通工程基礎知識及行車安全和汽車故障診斷技術。

4、教練員輪訓由分管教學的校長負責, 具體由教務處組織實施。

四、服務規範

教練員必須充分認識真誠的服務是創造駕培競爭的優勢、贏得學員忠誠的關鍵,確立強烈的服務意識,實理零投訴、零事故全過程。

1、要尊重學員,對學員要一視同仁,特別對大齡、老齡學員不得歧視。

2、不冷對學員體罰或變相體罰。

3、不得隨意停止學員訓練,更不准全車停訓,要為學員的練車時間爭分奪秒。

4、不得安排非本車學員練車。

5、對患病或身體不適的學員要給予特殊照顧。

6、由於工作失誤影響學員培訓的,應積極開展補課服務或給予特殊照顧,挽回影響。

7、提出調車、調教練員的學員,要積極協助公司做好調整或調解工作,不得打擊報復。

8、樹立良好形象,服務要熱情,學員要有求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辦,有難必幫。努力實踐零缺點、零延遲、零煩惱。

五、教練員違規處罰

1、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准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發工資5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2、不准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退還學員所有錢物並罰款500元,如再次出現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3、不准用教練車辦私事,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5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4、不准酗酒和酒後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5、不准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0元工資。由於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6、不准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發工資500元。教練員有損害駕校利益的行為,或散布不利駕校的言論,給駕校造成損失的,立即予以辭退。

7、不准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罰款1000元,再次予以辭退。

8、不准擅自安排計畫外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違反扣發工資5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六、教練員考核

1、學校建立教練員考核制度,對教練員實行季度和年終考核;

2、考核內容:教練員任教能力、教學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及是否遵守本校一系列制度、規範以及是否曾被投訴等情況。

3、教學成績評比按季度評比每乙個教練員所帶學員參加各科目考試的人數和首次合格率。

4、考核方法:由學校分管教學的校長組成考核小組參照本校「教學質量考評制度」進行,除以上第3條成績評比外,對教練員其它工作情況按季、按年實行逐人考核,考核採取三種形式,向學員發放教練員工作情況調查問卷,車輛操作和應知應會筆試考核,年終考核與平時工作考核相結合。

七、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

1、駕駛培訓教練員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制度》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中相關教練員的要求,在執教活動中必須執證上崗,並隨身攜帶相關資質合法證件。

2、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辦法》。遵章守紀,自覺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學校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職責。為人師表,做乙個合格的教練員。

3、必須自覺參加學校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政治和安全學習活動,接受再教育。全年累計三次以上缺席學校組織安全活動教育又不參加補課學習的,則納入年終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按相關管理之規定處理。

4、在教學過程中不按教學大綱執行的和不按規定使用打卡計時儀器,在採集資料中弄虛作假,剋扣學員學時,有「吃、拿、卡、要」行為。飲酒後教學,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一經查實,責令停止教學三個月,情節嚴重者,依法吊扣《教練員證》收回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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