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考試管理制度

2021-03-04 04:41:21 字數 2005 閱讀 5238

第七條、駕校要嚴格按照考試條件的相關要求,審核考生的身份和所提供的考試所需資料,嚴格執行「三不受理」原則,即「不見身份證明原件不受理,未經醫院體檢合格不受理,申請人情況與所提供的資料不一致不受理」。

第八條、駕校應積極運用「機動車駕駛人報名考試及質量跟蹤管理系統」進行報名和預約考試,準確、準時地錄入申領駕駛證的相關資訊。

第九條、駕校應加強對教練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教育,對與教練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給予相關的處罰:

(一)違規現象:

1、駕校工作人員違反車管所考試工作制度和要求,不聽從考試員指揮和管理,不認真組織考試,造成考試秩序混亂的。

2、教練員違反規定,向考生透露相關的考試內容;或者接受考生的賄賂,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平待遇等。

3、教練員在日常的培訓過程中,對知識和技能的掌握不足;對學員不負責,有玩忽職守、行為惡劣、私自收取學員各種不合理費用等現象的,經學員反映並核實的。

4、接到群眾的相關投訴查明屬實的,或者駕校組織考生拉攏賄賂考試員行為。

(二)相關的處罰:

1、對於違反上述第一條的:第一次違規,對駕校工作人員作出通報批評,並取消當日的考試專案活動,相關的損失由造成混亂的駕校賠償。第二次違規,除了對駕校工作人員採取上述的懲罰措施外,還要求對駕校作出通報批評,並上報給其主管部門。

第三次違規的將暫停其考試資格乙個月。

2、對於違反上述第二條的:第一次違規取消該考生當次的考試資格,並取消已通過的考試成績;對於教練員,取消其培訓資格;對於駕校,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暫停其乙個月的考試安排;對於第二次違規,出上述懲罰外,還上報其主管部門,暫停該駕校兩個月的考試資格;第三次違規,取消該駕校的培訓資格。

3、對於違反上述第三條的:第一次駕校要對教練員進行停職教育和再培訓,並要求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負責,賠償學員的相關損失;第二次違規,取消其教練員資格,需要其重新考取教練員資格證書;對於第三次違規,將終生取消其駕車教練資格。

4、對於違反上述第三條的。停止駕校的考試資格2個月,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對該駕校停業整頓,對於其違法行為移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關於考試監管人員選擇規定。

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聘請考試監督員對考試進行監督,可以採用兩種方式:

(一)由交巡警支隊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網際網路友及社會其他人士擔任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督員,交巡警支隊定期邀請以上人員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進行監督;

(二)由各駕校每週選派2—3名熟悉駕駛人考試規定,責任心強、公道正派、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以及當天參加考試的部分學員組成監督小組,由以上人員通過計算機使用隨機抽取考試員程式分配當日考官,並對科目

二、三考場進行現場監督,按要求如實記錄現場監督情況。駕校考試監督員名單應於每週五15時前報市車輛管理所,市車輛管理所應當及時安排駕校考試監督員進行考試監督工作。

考試監管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該對考試負責。對於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當天的考試情況、對完善考試的建議和意見應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車管管理部門和駕校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對於監管人員的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管人員應該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對於其相關的違規行為,要作出相關的處罰。

1、監管人員在監管崗位上玩忽職守、沒有認真對待監督工作的,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第一次違規暫停其監管職責乙個月;第二次違規,暫停其監管職責兩個月並通報批評;第三次違規,直接取消其監管人員資格。

2、監管人員利用職權,以權謀私,接受考生或教練員、駕校的賄賂的。取消該考生的當次的考試資格、並且取消該考生的已通過的成績。對於監管人員,取消其監管資格;對於教練員,暫停其兩個月的培訓資格;對採取賄賂的駕校暫停其乙個月的考試培訓資格,並責令其整頓。

第十二條、駕校能自覺遵守車管所考試紀律及相關規定,月考試合格率連續3次達到95%以上,且無交通違法行為及責任事故的,通報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車管所適當增加該駕校下次預約考試人數。

第十三條、駕校的培訓質量考核連續個月在90分以上的,可報其主管部門,由主管表彰獎勵。並且車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增加該駕校下次的預約考試人數。

第十四條、對於教練員採取停職和取消資格的制度。根據教練員的工作表現和行為、考生的反饋,對違反紀律的教練員採取停職處罰,具體的規定參照第八條第二點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教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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