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考試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4 04:41:21 字數 4695 閱讀 7527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考試工作是教學活動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檢查教師教學質量和考查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為確保人才培養質量,加強和規範考試管理,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主要適用於面向四川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生,由學校組織進行的各類課程考試。其他由學校承辦的各級****的組織與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考試的目的與方式

第三條課程考核是根據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觀地檢查與評價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全面地檢查與評價教師的教學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學生所修讀的所有課程均應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才能取得學分。

第四條按照各門課程的特點,課程考核一般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課程的考核方式應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在教學計畫上給予明確,課程教學大綱應註明該課程的具體考核方式(含成績評定方式),並且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初明確告知修讀本門課程的學生。課程教學大綱必須經過開設該門課程的系或教研室審定,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實踐性課程、操作性課程和講座性課程等課程一般可採用考查方式,其他課程一般應採用考試方式。

第五條學校積極鼓勵進行課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試一般可以採用筆試、口試和口筆兼試等方式進行。其中,筆試可以採用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兩種方式進行。

開卷考試中,堂上開卷考試指指定地點、指定時間進行的開卷考試,堂下開卷考試指採用不指定地點做小**形式進行的開卷考試。堂下開卷考試應適當加以控制,原則上在期中考試和高年級選修課範圍內採用。期末考試中採用開卷考試方式的課程,一般以不超過各專業、各年級期末考試課程總門數的三分之一為限。

第六條課程考核要充分體現教學活動評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無論考試還是考查,課程考核的最終結果即課程的成績評定必須將目標考核和過程考核結合起來,必須努力克服一次性考核決定課程成績的情況。教學活動中應加強對學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時考核,每門課程原則上都應進行期中考核。

第七條學生考試課程的成績一般應由日常考勤、平時考核(含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實習報告或調查報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個方面綜合評定。原則上,日常考勤佔總成績的10%,平時考核佔總成績的20%,期中考核佔總成績的20%,期末考核成績佔總成績的50%。不同性質的課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日常考勤、平時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具體方式及所佔總成績的比例,但期末考核成績佔總成績的比例必須保持在50%—70%。

第八條學生考查課程的成績一般根據日常考勤和平時考核(含平時實驗實習、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實習報告或調查報告等)兩個方面綜合評定。原則上,日常考勤佔總成績的30%,平時考核佔總成績的70%。考查課程不得採用期末測驗代替平時考核。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與安排

第九條學校各級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要高度重視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工作。學校建立和實行學校領導、機關部處和學院**考試巡查制度。各學院應由黨政負責人、教學院長、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等全面負責各學院的考試組織與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學院考試組織管理的工作制度。

在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中,也應注意發揮學校和學院各級教學督導委員會的作用。

第十條根據****的具體要求和學校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本著在統一管理前提下「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長為主任委員的四川大學考試工作協調指揮組,校長辦公室、研究生院、教務處、**教育學院、網路教育學院、監察處、學生處、保衛處和後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參加,全面負責學校****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對意外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進行決策,代表學校與校外有關部門進行協調。面向四川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生的各級****中出現各種意外突發情況時,由教務處及時和妥善加以處理,重大問題提交學校考試工作協調委員會並報告主管校長決策。

第十一條學校要努力建立一支強有力的考試管理和組織隊伍。學校教務處全面負責學校各級****的管理和組織,應做好考試的安排、統籌、協調、巡查和總結等工作,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和相關事務。每學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試結束後,學校教務處應進行全面的考試總結,對於組織和管理中的經驗和成績進行宣傳和推廣,對於工作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於考試中出現的教師和學生的各種違紀行為及時通報和處理,對於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認真分析和整改。

第十二條每學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試前,各學院要分別召開全院學生和教職工會議,進行考試工作專題培訓,認真進行考試動員,組織師生學習有關檔案,落實考前、考中、考後相關工作。各學院尤其是要對學生進行考風考紀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全校學生中樹立「認真複習,誠實迎考」的良好考風。每學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試結束後,各學院也要進行全面的考試總結並以書面的形式報教務處。

第十三條學生在各級****中必須嚴格按照《四川大學考場規則》以及學校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一律按照《四川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考試組織管理和相關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四川大學考場規則》和《四川大學監考人員職責》以及學校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教學事故的按照《四川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後勤和保衛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做好考場管理、水電保障、裝置維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務工作,以保證學校各級****的順利進行。學校教室物業管理部門要確保考試用教室的整潔衛生,力求桌面上不得有任何亂寫、亂畫和亂刻的情況出現。

第十六條在期中考試的組織與管理中,全校性的公共基礎課程一般由學校統一安排,其餘課程由各學院根據情況自行安排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在時間上分為集中考試和分散考試兩種情況。期末集中考試時間一般定於每學期的最後兩周,考試教室原則上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任課教師應為主監考教師,監考教師由學生所在學院根據需要指派。提前結束的課程考試時間原則上應安排在原來的上課時間段進行,不得與其他考試或未結束課程衝突,考試教室由學院教務管理人員提前一周到教務處申請,任課教師應將考試時間、地點通知到每一位學生,監考教師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指派。

第十八條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所需要的監考教師應根據考試的性質和學生修讀人數的要求,由學院負責安排落實。在監考人員的安排中,要盡可能實行交叉監考制度。全校性公共基礎課程實行交叉監考制度。

每個考試教室至少有2名監考人員,一般每名監考人員監考的學生數不超過30人。

第十九條公共課開課學院在組織考試時,應在各大樓安排2—3名大樓負責人,負責本大樓考試時試卷、學生簽到表、考場記錄的收發以及各考室試卷和監考人員的協調等工作。大樓負責人在試卷的收發、交接時應有簽字記錄,避免出現試卷交接的差錯。

第二十條未辦理免聽和免修手續的學生未參加課程1/3及其以上學時的教學活動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不得評定該門課程的成績。若某門課程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理論考試,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一條個別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安排的考試,必須事前書面向學院申請緩考,填寫緩考登記表,由學院在考試前統一報教務處。

第二十二條在期末集中考試週內,學生因學校安排的課程考試時間發生衝突時,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另一門課程的緩考時間。

第二十三條因學生特殊原因或考試時間衝突而組織的緩考的安排,原則上參照期末集中考試的方式進行,時間一般安排在下期開學第一周內。

第四章試卷的命題、印製與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積極推進教考分離,鼓勵各學院,尤其是公共基礎課開課學院根據學科和專業的特點逐步建立試題庫。所有課程都必須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由開課學院安排系或教研室組織命題和審題。公共基礎課程和由兩名以上的教師擔任的課程的試卷必須由系或教研室統一組織,實行集體命題和審題、按照流水線閱卷、統一登入成績的教考分離制度。

第二十五條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的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如果由於特殊原因需要減少或增加時間,必須經過教學院長批准,在試卷上明確標註並向學生說明。減少或增加的時間一般不要超過30分鐘。

第二十六條考試的命題要充分體現考試的目的,應能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試題的難度要恰當,難易搭配要合理,分量要適中,要注意點面結合,突出重點,題型力求多樣化。一般學生能在90分鐘左右完成答卷。

試題的措詞要嚴謹明確,避免引起多義、歧義或誤解等情況。同乙份試題中不應當出現有重複的內容。一般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動直接選用近三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第二十七條閉卷考試的試題應力求題型多樣化。一般除有考核學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基本題外,還應有一定比例的考查學生創造性思維和綜合運用能力的提高題。其中,主客觀題目原則上可以各佔50%。

第二十八條開卷考試的命題應體現開卷考試的特點,其答案不應該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堂上開卷考試,應明確規定允許學生攜帶的教材或參考資料的範圍。採用半開卷半閉卷方式的,試卷應分開印製,閉卷部分應嚴格按照閉卷考試的規定進行。

堂下開卷考試,應對寫作內容和完成的時間有明確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口試的命題應體現口試的特點,要注重對學生知識深入理解程度和分析綜合能力的考查。同時,要根據學生修讀課程的人數準備足夠的試題套數。

第三十條各門課程的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都必須同時擬出難度與份量相當的兩份試卷(a卷和b卷)。試卷應按照學校試卷統一的標準格式,原則上用計算機列印後裝入試題袋。試卷上應註明課程號、課序號、課程名稱、任課教師、適用專業年級、學生人數等內容。

每份試卷的題間不留空,題卷分開。考試有開卷等特殊要求的應明確標註。試題袋上的印題份數等內容也必須清楚地填寫。

第三十一條各學院應對本學院各專業考試試題進行認真、細緻的審查。命題完成後,系或教研室主任應根據命題要求審查簽字後再由學院教學院長審查簽字。

第三十二條學院教務管理人員應將學院教學院長審查簽字後的試卷統一交教務處。各學院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所用的試卷務必在考試前四周上交,由學校教務處統一印製。未經學院審查簽字的試卷不得付印。

第三十三條教務處從學院教務管理人員統一交教務處的試卷中任選乙份作為考試用捲統一印製。學院、系或教研室不得明確指定考試用捲。教務處應根據考試學生人數印製足夠數量和高質量的試卷。

第三十四條試卷印好由教務處送學院或學院領取後,由學院進行試卷的保管並分發給監考人員。有關人員要高度重視試題送印、校對、簽收、拆封、分發、**、存放等各個環節,務必做到安全和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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