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考試管理辦法

2021-03-04 04:41:21 字數 1795 閱讀 4800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考試制度,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強化培訓效果,力戒形式主義,嚴抓考場紀律,端正員工學習《安規》態度,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綜合安全素質,現結合公司實際,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以下簡稱「安規考試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組織進行的《安規》考試及公司管轄的外包施工單位各類安全培訓考試。

第二章考試原則

第三條 《安規》考試分類按專業分為兩部分:電氣部分、交通安全部分。

第四條考試人員電氣部分考試人員為:生產管理人員、一線生產人員,包含勞務派遣工;交通安全部分考試人員為:獲得公司準駕許可的人員。

生產管理員工是指生產技術部、營銷部等在職工作人員;

一線生產人員是指各供電營業所所屬班組及管理人員(不含收費人員)、排程管理所、電力集控中心、輸電線路班全體人員。

第五條 《安規》考試內容

1、電氣部分考試內容:《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國標)》及《集團安規》、《安全生產法》、《「兩票」管理規定》、《安全工作獎懲規定》、《確保安全十動作》集團公司及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交通安全部分考試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條考試時間安排

1、根據集團公司要求,每年組織兩次《安規》考試,原則上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組織一次,具體時間以實際考試通知為準。

2、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第七條考試組織管理

1、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編制《安規》考試題庫及發放,確定具體考試時間,下發考試通知,考試結束後負責對考試成績進行彙總、存檔。

2、考試秩序及相關工作,監考人員由公司經理工作部、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人員組成,經理工作部負責考場橫幅訂製及懸掛,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聯絡考場,維持秩序及考勤工作。

第八條考場紀律

1、參加考試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不得私自交換座位,不得擅自搬移一固定好的考試桌椅,如因特殊情況可由監考人員經監考負責人同意後作適當調整,考試人員應服從調整。

2、以規定的考試時間為準,參加考試人員遲到30分鐘者,不得參加本次考試,按缺考處理;考試結束後,必須立即離開考場,嚴禁在考場逗留。否則,按無效考試處理。

3、參加考試人員,不得將與考試有關的複習資料帶入考場,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隨身帶考或放在考試座位處。

4、考試時間內,必須將手機調成靜音狀態,保持考場寂靜,任何人不得大聲高叫,也不得講小話,在考場內不得左顧右盼,不得相互間交頭接耳。

5、考試時間未結束就完成考試提前交卷的考試人員,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外高聲大叫,或談論與考試有關的問題。

第三章考核與獎罰

第九條考試考核 《安規》 考試採用網上考試系統隨機抽取題庫的模式進行,總評分為100分,考試合格分數線為90分,不合格者只有一次補考機會,考試結束後,按照考試系統管理人員,統一安排補考。

第十條處罰 《安規》考試不合格者,處以300元罰款,暫時取消「三種人」資格,不得指揮作業,不得單獨工作,並進行全公司通報;第一次補考不合格者,處以500元罰款,並進行全公司通報;第二次補考不合格者,待崗學習三個月(只發生活費),直至考試合格才可重新上崗,並進行全公司通報。

第十一條獎勵 《安規》電氣部分考試合格者,按高分排列,取前10名進行獎勵,300元/人,並進行全公司通報;《安規》交通安全部分考試合格者,按高分排列,取前3名進行獎勵,300元/人,並進行全公司通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衝突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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