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制度

2022-12-21 08:06:06 字數 3900 閱讀 6251

4考試是教學過程中的乙個重要環節之一。它既是檢查教師教學情況和學生學習情況的重要手段,又是調整教師教法、學生學法的有效途徑之一。為了客觀了解學生對課程知識、技能掌握情況,準確判斷學生能力和思維發展水平,

考試是教學過程中的乙個重要環節之一。它既是檢查教師教學情況和學生學習情況的重要手段,又是調整教師教法、學生學法的有效途徑之一。為了客觀了解學生對課程知識、技能掌握情況,準確判斷學生能力和思維發展水平,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教師的教學效果,為全面提高我校教師教學質量,學校特制定本考試制度。

一、考場設定與考場制度

第1條在考試一周前,教務處負責核查各班考試人數和考生姓名;各年級和班主任應主動配合教務處工作,查遺補漏。

第2條考場在考試前三天公布。考場座位的安排一般以電腦隨機排序,也可以以年級某一次考試的成績排序安排考場。

第3條期中、期末考試,乙個教室就是乙個考場,課桌左上角要帖上該桌考生的座位號。考場安排後,必須經教務處檢查方可通過。

第4條在考場公布後,各班如有人員遺漏,班主任應及時報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場。

第5條每個考場都安排1名或2名監考教師進行監考,在規定時間內監考教師必須到達考場,考試期間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期間按考試程式規則操作,嚴格掌握考試時間,防止和制止考生舞弊並作出處理。

第6條考生應提前15分鐘入考場準備,在考試時間內不交卷不得離開考場,考試時間內不得出聲影響他人,有事舉手示意,不得舞弊,如有舞弊行為,試卷作廢,學校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二、監考人員和監考

第7條教務處在考試前一周安排監考人員,並列印成考務冊分發到各年級組和其他相關人員;每考場設監考教師1名或2名,其中排在第一位的為主考。

第8條監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考試程式和規則操作,具體做法是:

(1)、監考人員應於規定考試時間前20分鐘來考務辦報到,並參加考務會議,領取試卷、草紙、本考場應考人員花名冊等。

(2)、監考人員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提醒考生的書寫工具是否齊備,檢點書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用品,調整考生之間的距離。

(3)、監考人員清點考試人數,核對考生的姓名、考場號、座位號是否與本考場的應考人員花名冊相符合。

(4)、監考人員提前5分鐘髮捲,不得提前或推遲。

試卷包括試卷、答卷紙和機讀卡等三類。發放試卷後,監考應檢查學生答卷紙上是否填寫其姓名、考場、考號等;有機讀卡的,應重點檢查以下幾項內容:①機讀卡上端姓名、考號是否填寫;②機讀卡上端試卷型別、科目是否填塗③機讀卡上端考號是否填寫並在相應的位置填塗。

④填塗機讀卡是否使用2b鉛筆。

(5)、監考學生答卷,發現和制止學生的舞弊行為;對於舉手提問的學生,監考人員可低聲詢問,但只能回答印刷不清的問題,無權回答考生有暗示作用的問題。

(6)、考生在考試時間的2/3過後才允許交卷,試卷的收繳,監考人員可採取靈活的方式,以不出錯和防止作弊為原則;半小時後,對於缺考學生,監考應在其答卷紙正中填註「缺考」字樣,並在密封線內填寫該生相應的考場號、座位號。

(7)、臨近考試結束15分鐘時,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考試時間到,監考應立即讓全體學生停筆,對仍答卷者先收繳其試卷。

(8)、考生離開後,監考人員應收齊試卷,並核對試卷。對於主觀卷或答卷紙,就按照考號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缺考和空白試卷也應放在其相應位置;對於缺考學生的機讀卡,監考人員應代為填塗考號、科目、試卷型別,但在姓名處應填寫「缺考」字樣。試卷清點無誤後,監考人員應按規定將試卷沿密封裝訂。

第9條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必須做到:①精神集中,不得睡覺、打瞌睡,不得做任何與監考無關的事(如看書報,改作業、試卷,做手工活等)。②經常巡視,認真檢查學生的墊板、筆盒等考試用品。

③注意觀察學生的動態,及時發現可疑跡象,不得麻痺大意。④不得隨意離開考場到室外或別處與他人談話,不得在考場內吸菸,不得接打手機、小靈通。違反監考紀律者一經發現,罰款20元。

三、考生守則

第10條考生應嚴格按照考試程式和規則操作,具體做法是:

1、學生須在考試前10分鐘提前進入試場,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安靜等待監考老師,不准遲到。開考20分鐘後進入試場的,取消本場考試資格。考生在考試時間的2/3過後方可離開試場。

2、參加考試只准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嚴禁將各種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其它任何物品(課本、書包、筆記、字典等)須自覺地集中放在試場前的講台上或監考教師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抽屜裡,違者無論看否或使用否,一律作舞弊處理。

3、在考試過程中,學生不得隨意離開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等,除急病者外不得離開考場。

4、參加考試,必須獨立完成答卷,嚴禁互相討論、示意、抄襲、遞條、代考等任何舞弊行為。凡有舞弊行為者,不論其受益與否,一律按作弊論處。

5、考試過程中,學生不得將已完成的答卷分散放在桌面上,不得為他人提供偷照機會。

6、在考試中,對試題除因印刷問題可舉手提問外,一律不得提問。

7、除規定必須用鉛筆答卷的課程外,答卷只能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字跡工整清楚,捲麵整潔,不得使用紅色筆和鉛筆答題(繪圖除外),如有錯誤需要修改,只能使用橡皮,不得使用修正液和膠帶。答卷工具不符合要求者,扣該科捲麵分3—5分。

8、答卷完畢後交卷者,須將試卷反放在桌面上,並及時離開試場,不得在試場或試場附近停留和高聲交談,影響他人考試。考試時間結束,需立即交卷,否則監考教師可判該試卷作廢。

第11條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的20%。

1、攜帶課本、資料及其他禁帶物品進試室後未按監考老師指定位置放好的;

2、開考訊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訊號發生後仍繼續答題的;

4、在試室內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該科所得分的30%,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績,通知家長,給予嚴重警告以上校紀處分。

1、攜帶考試規則規定以外的物品及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儲存記憶裝置進考場,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2、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3、接傳答案、交換答卷的;

4、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或為他人提供抄襲條件的;

5、夾帶、偷看書本、資料、紙條等類似行為的;

6、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7、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記過以上紀律處分

1、有第(二)條的犯規行為二次以上給予記過處分;

2、無正當理由,有二科以上不來參加中期或期末考試的給予記過處分;

3、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任何科目考試的,作自動退學處理;

4、需補考而補考又無故不參加的按照自動退學處理;

5、威脅監考老師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監考老師的給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閱卷

第12條考試完後,各備課組長安排統一時間和地點閱卷,閱卷教師所承擔的閱卷、加分工作須簽名登記,實行責任追究。

第13條各閱卷組的閱卷工作,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試評:全體閱卷教師應認真研究、討論標準(參考)答案,制定出較為具體詳細的評分執行規則。

2、閱卷:一般應採取流水作業方式,每人分批的題目,一批到底,統一標準,嚴格把關。給分應執行「客觀公正、給分準確、寬嚴適當、前後一致」的原則,閱卷、總分要認真,明確責任,避免出現錯誤。

3、複查驗收:內容包括有無錯評、漏評和分錯誤;複查中凡是有分數變動的,複查人都要在變動處簽字。

五、登分

第14條年級組主任安排各科錄分工作人員,各閱卷組長協助錄分工作人員登分。

第15條

1、各閱卷組長協同錄分員登分,登分時,錄分員和各閱卷組長應首先複查考場學生座位號是否連貫、有無缺號。登分過程中,錄分員和各閱卷組長應注意考場有無缺考學生,如有要在電腦登分系統中標註為「缺考」、如有作弊的就標註為「作弊」。

2、錄分員在錄完一學科後,必須複查,做到準確無誤後,通知教務處;成績修改必須經教務處主任同意。

3、各課成績錄完後,教務處負責統計成績。

六、試卷及考試質量分析

第16條考試結束後,各教研組和備課組。各課組認真分析試卷及考試成績,寫出書面分析材料,在考試完三天內交教務處。

第17條教研組、教師應如實評價考試的***壞,並藉此發現問題,改進教學工作。

第18條教務處根據試題分析和考試分析,檢查各教研組教學質量。

考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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