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2021-05-15 15:35:35 字數 4820 閱讀 2316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依據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員工離職,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辭職。

(二)單方解約。

(三)期滿解聘。

(四)協議解約。

(五)違紀辭退。

(六)自動離職。

第三條離職手續:

(一)辭職:是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經公司管理部門批准後,與其接觸勞動關係。

(1)員工自動辭職須提前30天向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部門經理對該申請提出意見後交總經理批示。

(2)員工提出辭呈後,綜合部可根據該員工的意願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3)總經理批准後,員工持離職報告到綜合部領取《離職員工審批單》到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各部門經理應負責該員工的工作移交及物品、資金的交接。

(4)將經各相關部門審核簽字後的《員工離職審批單》交綜合部,綜合部據此以及考勤卡、考核表等結算工資。

(5)員工離職後,其個人資料由綜合部儲存一年。人事關係應在三個月內調離公司並支付相應存檔費用,逾期不轉的人事關係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6)員工提出離職後乙個月內如未獲批准仍算公司職員,需照常上班,否則需向公司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凡未辦妥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按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7)員工提出辭呈後在本崗位工作滿30日離職的,發放全額基礎工資,同時按照實際工作情況發放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員工提出辭呈後工作不滿30日的,只按其工作日發放基礎工資。

(二)單方解約:是指在職期間發生以下情況時,公司可以單方面終止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雙方間的勞動關係:

a. 試用期間不能達到崗位錄用條件的;

b. 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現無法達到公司規定的崗位要求,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達到要求的;

c.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d. 公司因故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行政級別或薪資級別,該員工拒絕接受調整的;

e. 公司因業務調整需要裁剪人員的;

f.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公司與員工之間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g.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但其違紀程度不足以依違紀辭退程式處理的。

(1)當發生以上幾種情況時,公司可以與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上級主管認為需要與該員工單方解約的,應當向綜合部說明解約理由,經綜合部審查同意後,由該員工的上級主管填寫和提交書面的《員工離職申請單》。

(3)綜合部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後製作《員工離職通知單》和《員工離職審批單》並送該員工與相關部門。

(三)期滿解聘:是指依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雙方據此解除勞動關係。

(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由綜合部書面通知該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綜合部書面通知該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勞動合同期限滿,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2)員工勞動合同期滿離職的,由綜合中心依照相關流程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四)協議解約:是指在公司與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1)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一方不同意協議解約勞動合同的,則按照辭職程式處理。

(2)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由綜合部依照相關流程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五)違紀辭退:是指員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或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因違反國家法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司處以違紀辭退處分而解除勞動關係。

(1)公司解雇正式員工要闡明解雇理由。被解雇員工在收到解雇通知後應立即辦理手續離開公司。

(2)員工被解雇後,其個人資料及人事關係辦理同離職人員。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分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六)自動離職:是指員工擅自不到崗位工作,並與公司失去聯絡或者有意拒絕接受公司聯絡超過3個工作日的;或者員工單方面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在未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不到崗工作超過3個工作日的,視為員工自動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1)員工自動離職的,由其上級主管向綜合部說明情況,經綜合部確認後,由該員工的上級主管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自動離職的,公司保留追究該員工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離職交接程式

員工離職時,必須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交接手續。

(一)工作交接

(1)員工離職前應準備好需要移交的工作,並向公司指定人員辦理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為:真實、完整、準確。

工作交接內容包括:檔案、檔案交接和業務交接,具體為:

a員工應將在職期間收集、整理、使用或保管的與業務有關的以下檔案、檔案移交給公司指定人員:技術資料、電子文件、商務信函、服務規範、郵件、筆錄、備忘錄、計畫、圖紙、方案、設計等;

b員工應將在職期間收集、整理、使用或保管的與業務有關的以下商業資訊全部移交給公司指定人員:供貨商名單、銷售商名單、客戶資料以及其他記載諸如進貨**、銷售渠道、成本、費用、利潤、折扣、**策略等檔案、檔案。

c員工應將在職期間簽訂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移交給公司指定人員,並向交接人提供合同簽訂、履行所處階段的詳細說明。員工辦理移交手續時,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意向書、承諾、宣告、通知、交易單據、各種憑證等一併移交給交接人。

d員工應將其業務範圍的應收款(物)情況如實告知交接人,同時應將與應收款(物)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移交給交接人。

e根據公司要求,員工應當移交的其他工作資料。

(2)員工移交工作,經所在部門主管核對無誤的,由接收人在《員工離職移交清冊》「工作移交」專案下簽字確認。

(二) 財產移交

(1)員工應將在職期間領取、使用或保管的辦公電腦、金鑰、**、筆記本以及其他裝置、工具、零部件等資產移交給公司指定管理部門。

(2)員工所屬部門及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在《員工離職審批單》「資產移交」專案下簽字確認。

(3)員工移交資產出現短缺或損壞時,資產管理部門依照缺損資產的實際價值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單》,由員工照價賠償,員工拒絕賠償的,由財務部在結算工資時予以扣繳,扣繳不足的,由公司依照法律程式向員工追償。

(三) 技術許可權移交

(1)員工應將在職期間負責掌管和使用的技術許可權的id和密碼交其部門主管或網維部。

(2)部門主管或網維部應仔細核對離職員工負責掌管和使用的技術許可權的id和密碼,並立即進行密碼更改。

(3)員工移交的技術許可權經核對和處理後,由許可權授予人在《員工離職審批單》「技術許可權移交」專案下簽字確認。

(四) 物流交接

(1)員工應將在職期間從綜合部門領用的物品、圖書、禮品等資產全部交還。

(2)綜合部門依據員工領用資產時的登記記錄,逐項清點員工交還的資產,並辦理登記手續。

(3)員工移交的資產經核對無誤後,由綜合部在《員工離職審批單》「物流移交」專案下簽字確認。

(4)員工移交資產出現短缺或損壞時,綜合部將依照缺損資產的實際價值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書》,由員工照價賠償,員工拒絕賠償的,由財務部在結算工資時予以扣繳,扣繳不足的,由公司依照法律程式向員工追償。

(五) 行政交接

(1)員工應將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胸牌、門卡、鑰匙、出入證、停車證、餐卡等物品移交給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並辦理相應的交接手續。

(2)員工移交的物品經核對無誤後,由綜合部行政負責人在《員工離職審批單》「行政安全交接」專案下簽字確認。

(3)員工移交的物品出現短缺或損壞時,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缺損物品的實際價值出具《賠償通知書》,由員工照價賠償,員工拒絕賠償的,由財務部在結算工資時予以扣繳,扣繳不足的,由公司依照法律程式向員工追償。

(六) 財務結算

(1)離職員工應按規定接受公司財務審計。在審計結算出來以前,所有應發工資(包括獎金、提成等)暫時凍結,各項福利費用、補貼、報銷等一併暫停。

(2)員工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並通過離職審計後,方可到財務部辦理個人結算。

(3)員工辦理個人結算時,應首先將其任職期間的借款歸還,員工不得用費用報銷或扣繳工資的形式沖抵借款。

(4)員工離職時尚由其負責的應收款(物)沒有追回的,公司有權暫扣其應發工資、離職補償金等,直至該應收款(物)被追回為止。

(5)員工離職時,拒不歸還其任職期間占有的公司財產,包括現金和實物資產,公司將依照法律程式予以追索。員工侵占公司財產數額較大的,公司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員工辦理完畢個人結算後,由公司財務總監在《員工離職審批單》「財務結算」專案下簽字確認。

(七) 綜合部審核

(1)員工辦理完畢上述各項交接後,將《員工離職審批單》送至綜合中心,綜合中心應審核交接單上的各項交接是否完成,如有必要,應向相關負責人進行質詢。

(2)確認員工辦理完畢各項交接手續後,由綜合中心經理、董事長簽字確認。

(3)員工辦完上述交接手續後,由綜合部通知財務部發放該員工應得的工資(包括獎金、提成)和離職補償金。

第五條離職、離任審計

(一)公司實行離職、離任員工審計監督制度。員工因辭職、協議解約、期滿解聘、自動離職、違紀辭退等原因離職,或因不再擔任原職務、調離原工作崗位等原因離任時,均必須接受公司的審計、監督。

(二)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前,應首先接受公司的財務審計,在審計結果出來以前,所有事項均暫停辦理,員工通過審計後,方能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三)財務部和法律部負責對離職、離任員工進行審計。員工在職、在任期間的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各項費用報銷是否符合公司規定,以及簽字權的行使是否正確等,是審計監督的重點。

(四)一般員工的離職、離任審計,由財務部負責,並應於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於經理級以上的員工,除公司總經理書面指定專人負責,由財務部主管會計和法律部負責人共同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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