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4:03 字數 4125 閱讀 9898

z(1.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工作,明確離職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正式員工的離職管理。

3.內容

離職管理包括員工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及離職流程與規定。

3.1辭職

3.1.1定義:雙方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個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3.1.2辭職申報流程:

3.1.2.1 所有擬辭職員工應提前30天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部門同意該員工辭職申請後,部門不得再分配該員工新工作,同時應及時安排工作交接。手續辦理:(1)非核心崗位員工自己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按流程經主管領導、hr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報綜合部審核並辦理個人離職交接手續;(2)核心崗位員工則由部門安排個人轉崗,在該員工完成脫密期後,自己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按流程經主管領導、hr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報綜合部審核並辦理個人離職交接手續。

注:核心崗位定義:詳見公司《關於核心崗位員工脫密期和竟業限制的管理規定》 。

3.1.2.2 所有辭職員工均需作離職面談。離職面談由hr經理或部門經理進行。在完成與員工面談及與各部門負責人溝通後,hr經理應按審核要求拿出處理意見,同時附員工《離職面談表》一併報總經理審批。

3.1.2.3 部門負責人以上管理幹部和高階職務員工辭職,須提前30天向主管領導提出辭職申請,在報請總經理審核批准後,該員工即可脫離原崗位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工作交接,並接受公司對其進行審計且在完成脫密期後,方可離開公司。

3.1.3 交接與結算:

3.1.3.1 所有辭職人員必須在辭職批准後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交接手續者,將不予結算當月工資及個人福利手續的辦理。

3.1.3.2 辭職員工務必在規定時間內交接完畢。薪資管理人員務必在確認其所有手續交接完畢後,方可予以薪資結算。

3.2. 辭退:

3.2.1定義:指用人單位對合同期內不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3.2.1.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通知員工解除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不服從管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任務的;

(5)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2.1.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1)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有關勞動部門確認需裁減人員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4)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

3.2.2 辭退申報流程:

3.2.2.1 部門辭退:

凡擬辭退員工屬3.2.1.

1情形之一的,部門應提前報hr經理備案。hr經理在調查並核准實際情況後,方可向辭退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同時由部門盡快安排工作交接並代提交《員工離職申報表》,在部門、主管領導、hr經理、總經理審批同意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2.2.2部門勸退:

凡擬辭退員工屬3.2.1.

2情形之一的, hr經理應提前30天與員工進行勸退溝通,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規定時間之前三周,可由部門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經主管領導、hr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同意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2.2.3 除名處理:

對合同期內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公司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員工,經部門或其他人舉報,hr經理調查核實後,應立即向該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同時部門盡快安排工作交接,並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按離職流程審批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行政人事部除監督按流程辦理離職手續外,對情節嚴重者還將發布《開除決定》並記入被開除者個人檔案。

3.2.2.4自動離職:

(1) 對合同期內未提出辭職申請,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曠工3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員工;對雖提出辭職申請但公司沒有批准前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的員工及辭職申請批准後,個人未辦理任何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的員工,公司將按自動離職處理。

(2) 凡部門在調查確認員工構成上述任意一條自動離職行為之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內,應向hr經理上報。在hr經理核實確認後,由部門代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主管領導、hr經理、總經理審批後並由文員代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綜合部對自動離職人員將在公司及所有關聯公司進行備案。

對未能及時申報自動離職的部門,公司將予以通報。對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部門,將追究其直接領導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2.3 交接與結算:

3.2.3.1 所有辭退人員必須在離職批准後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

(1) 對逾期不辦理交接手續者,公司將暫扣本月應結算工資及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2) 對發出離職通知30天次日起的60日內仍未辦理交接手續者,公司將不予補發暫扣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 對發出離職通知30天次日起的60日後來公司補辦交接手續並要求開據離職證明的員工,個人除按要求補辦離職應交接手續外,還需視情節交納因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離職證明公司將按原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據實予以開據。

(4) 所有自動離職的員工,不享受任何辭職、辭退、失業及社會保險的各種待遇。

(5)對合同期內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公司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員工,公司只結算本人當月工資,但對於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公司將視情節追究個人經濟及法律責任。

3.2.3.2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僅適用3.2.1.2)

(1)因特殊情況部門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公司將按勞動法規定給予乙個月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發放標準按勞動法規定辦理。凡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如果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或由公司提出、員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

(本條款中的月工資是指該員工被辭退前的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3.勞動合同終止:

3.3.1 定義: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3.2 申報流程:

3.3.2.1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者,本人需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內通知所在部門或hr經理,在部門負責、主管領導審批後,由hr經理或授權人事助理對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同時hr經理簽署意見後,附《離職面談記錄表》一併報總經理助理審批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3.2.2 公司與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需在合同期滿前30天內任何一天向員工發出《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待合同屆滿時員工即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在主管領導、hr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助理審批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3.3 交接與結算

3.3.3.1 所有合同期滿人員,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交接手續者,公司將不予結算當月工資及辦理其它手續。

3.3.3.2 離職員工必須按時完成所有交接手續。薪資管理員務必在確認其交接手續全部簽字後,方可辦理薪資結算手續。

4.員工離職後有關規定:

4.1 對於合同期滿公司已不再續簽合同的員工以及部門勸退、公司除名、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各部門不得再錄用。

4.2對於辭職人員工作需求再錄用時,首先應徵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後,再重新進行面試、審批,同時還需報請總經理審核簽字。

4.3 所有員工離職後,仍須履行公司保密義務。對洩露公司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者,公司將視情節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4.4對已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的員工,在履行競業限制期內,需每月向公司匯報工作情況,公司將不定期對競業限制人員就履**況進行追蹤、調查。違約者在按協議收取違約金的同時,還將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

6.附件:(1).員工離職流程圖:

(2).《員工離職申請表》

(3).《工作交接清單》

(4).《員工離職面談記錄》

(5).《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6).《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

(7).《員工離職相關項結算明細表》

附件1:員工離職流程圖

附件2員工離職申報表

附件3工作變動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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