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著作權法律制度

2021-04-11 02:07:15 字數 3644 閱讀 1591

【了解知識點】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種類,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著作權行使範圍的限制,和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掌握知識點】

作品和作者的概念和法定條件,著作權中人身權利的內容,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進行限制的理由和方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途徑,著作權的鄰接權的概念和內容

【重點難點】

著作權與著作權的鄰接權的比較

著作權和鄰接權的異同比較如下:

相同點:

同屬於智財權的範疇

兩者之間有密切的聯絡

兩者都是法律規定的專有權利

兩者都有嚴格的時間性和地域性

不同點:

在權利主體方面

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作品的創作者,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

在權利客體方面

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為了傳播作品而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

從智財權制度發生發展的歷史來看,

法律對鄰接權的保護晚於對著作權的保護

第一節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和主體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的條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就是作品。

所謂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客體和著作權客體的載體的概念比較

著作權客體,就是作品。

著作權客體的載體,是承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

3.《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獨創性表達性可複製性

合法性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8.1.2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作品

戲劇作品

曲藝作品

舞蹈作品

美術作品

攝影作品

電影、電視、錄影作品

工程設計作品、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計算機軟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8.1.3受著作權保護的主體

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著作權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為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和藝術及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中最常見的是作者,一般地講,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必須具有創作能力。

必須從事創作活動。

有作品產生。

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著作權的繼受主體

通過繼承、遺贈、贈與、轉讓等繼承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主體,稱著作權繼受主體。繼受主體往往只享有著作權的財產權,所以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權主體。

繼承者承受人受遺贈者

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

國家著作權的內容及限制

著作權主體既著作權人的權利指作者及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內容。它屬於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方面的內容。

8.2.1著作權當中的人身權利

著作權當中的人身權利也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因創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其人格、精神、名譽、榮譽等緊密相關聯的某些專有權利,該權利永遠依附於作者,不可繼受。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的內容包括: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著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纂改的權利。

8.2.2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利

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利也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依法利用其作品,而使著作權人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的權利.

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分成兩類,即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使用權:可細分為複製權,表演權,**權,展覽權,發行權,攝製電影、  電視和錄影權或叫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編輯權,許可權。

獲得報酬權

8.2.3著作權的限制

1、對著作權主體的財產權利進行限制,理由如下:

(1)由作品的社會性所決定。

首先,作品的創作思想**於社會,作品是為設計服務的,作品只有回到社會中去才有真正的價值。因此,任何一部作品都是在前人已有的知識基礎上創作的,只能包含作者的一部分勞動,所以,對作者的財產權應加以保護期限的限制,而不能給予永久保護。

(2)制定著作權法是為了鼓勵和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激發和保護創作人員的積極性,而不是為了搞文化壟斷。

2、著作權的限制方式

(1)時間限制

(2)地域限制

(3)著作權行使範圍的限制

第三節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8.3.1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基本條件才能成立

侵權行為的主體。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包括國家。

侵權行為的客體。侵權行為的客體必須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侵權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方面的過錯,即故意或者過失,才能構成侵權。

侵權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一定的侵權行為。

8.3.2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一般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民事責任

著作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處理,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進行行政性懲罰處理。

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了犯罪,因而處以刑罰處罰。

8.3.3著作權糾紛的解決

著作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

調解是指非權力、行政、司法機關所進行的帶有民間性質的調解,不包括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的調解。

仲裁是指著作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訴訟是一種最有權威、最有效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防方式,它同一般的民事訴訟的程式相同。

第四節著作權的鄰接權

相關概念

鄰接權的概念

著作權的鄰接權實質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

2、鄰接權和著作權的異同:

相同點:

同屬於智財權的範疇

兩者之間有密切的聯絡

兩者都是法律規定的專有權利

兩者都有嚴格的時間性和地域性

不同點:

(1)在權利主體方面

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作品的創作者,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

(2)在權利客體方面

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為了傳播作品而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

(3)從智財權制度發生發展的歷史來看,

法律對鄰接權的保護晚於對著作權的保護

8.4.2鄰接權的主要內容

1、出版者的權利

財產權中的複製權與發行權相結合就是出版權。

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者的權利是指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文學藝術作品的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錄音、錄影製作者的權利

錄音、錄影製作者的權利是指錄製者對其所錄製的原始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廣播、電視組織者的鄰接權的物件是由自己製作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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