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選舉制度

2021-06-04 16:30:56 字數 2373 閱讀 3469

一、選舉制度的含義及性質;

1、含義:是指選代表和公職人員的制度的總稱。選舉制度以主權在民理論為前提,是其理論在政治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2、與古代選舉的區別:選舉雖然古已有之,但近現代以來,選舉與自由、平等、公開、法定及普遍等價值聯絡在一起。

3、選舉制度存在的意義:對普通公民來說,選舉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其當家作主的基本途徑,對國家機構及其管理人員來說,選舉制度的存在是實現其統治正當性、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實現國家與公民之間良性互動(協調)、保證國家永遠服務於公民、維護公民意志和利益的制度,也能促進二者的和諧與穩定。

對國家民主制度建設而言,它是國家民主體制的基石。民主制度有四大部分:選舉制度、代議制度、政黨制度、權力制衡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包括三個特性:

參與性、競爭性、中立性。

4、與憲法關係:

5、選舉制度的內容:選舉制度包含豐富內容,如,可分為**選舉、地方選舉;代議機關選舉、司法機關選舉或行政機關選舉;經常性選舉或臨時性選舉;選舉的組織原則和選舉的具體組織機構、程式,等。本章主要介紹選舉人大代表的制度。

二、選舉制度的法律依據;

現代國家一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了選舉活動的範圍、期限、基本原則、具體的組織與活動程式、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問題。當然也有些國家的選舉活動缺乏系統法律規定,而是遵守慣例。在我國選舉制度的法律依據有憲法、各種組織法、選舉法等。

其中重點了解選舉法。目前,生效選舉類法律有: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現行選舉法在修改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2023年制定)基礎上於2023年制定,實施以來共修改四次。分別是82年、86年、95年、04年修改。

三、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選舉實踐活動中所有主體、所有環節應遵循的根本準則。選舉制度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保障選舉人能真實表達選舉意願、並選出自己信任的代表。

世界範圍內各國選舉制度雖然千差萬別,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基本上是共同的。主要有四大原則,即,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我國除此之外,還強調應有間接選舉、和選舉權的保障(物質的保障和法律的保障)。

1、普遍性原則: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非常廣泛,符合三個條件就可以享有選舉權。精神病患者、犯罪嫌疑人、華僑選舉權問題;

2、平等性原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乙個投票權,並且所投票的價值與效力是一樣的。我國《選舉法》第4條僅強調前面「三個一」。

城市選民與農村選民、少數民族選民與漢族選民、軍人選民與非軍人選民平等性問題;

3、直接投票與間接投票:直接選舉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代表或公職人員;間接選舉指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代表或選舉人投票選舉上一級代表機關代表或其它公職人員的選舉。

二者民主性的比較;我國縣、鄉兩級人大是直接選舉,而全國、省、市級人大是間接選舉。

4、無記名投票:又稱秘密投票,指選民在投票時只需在選票上註明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填寫自己姓名或其它表明身份的符號或文字的投票方式。它與起立、鼓掌、舉手等公開表達選舉意願相反。

包括三個條件:不署名、秘密填寫、親自投票。委託投票問題。

5、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選舉經費國庫開支、健全統一的選舉法律。

四、選舉的組織及具體程式

1、選舉的組織:是承擔選舉的各項準備工作、主持選舉和宣布選舉結果的機構。

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直接選舉由設立的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縣級選舉委員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並受其領導;鄉級選舉委員會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並受其領導。

選舉委員會是組織和承擔選舉工作的辦事機構,其任務如下: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根據較多選民意見,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規定選舉日期;確定選舉結果是否不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2、選舉的程式:

選區劃分:是以一定人口數量為基礎劃分的,進行直接選舉以產生人民代表的區域,同時也是代表聯絡選民的基本單位。「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選民登記:是對選民資格和投票資格進行確認的法律程式。選舉20日前,公布選民名單,不服可向選舉委員會申訴,3日內作出決定,對其決定不服可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基層法院起訴,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

候選人的產生:提名候選人:政黨、人民團體、選民或代表10以上聯名;確定正式候選人:15日前公布提名候選人、協商確定不成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或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

代表產生:投票方式、委託、投票內容(四種)、選舉有效性的確認、宣布選舉結果

3、代表的罷免、辭職和補選:各級人大代表受原則選舉單位及選民監督;直接選舉:縣級50以上選**名、鄉級30以上選**名,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間接選舉:

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人大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1/5以上常委會組**員,可以提出人大代表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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