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煤技術管理規定

2021-03-29 04:22:57 字數 4721 閱讀 8098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礦山安全法》及上級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淮北礦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煤礦企業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二節管理機構

第三條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性、系統性,是礦井實現安全高效的基礎,各礦必須高度重視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礦長領導下的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四條礦總工程師應對礦長負責,主管礦技術工作,按要求配齊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礦總工程師對重大生產技術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經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准後,由專業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六條礦井按要求配備採煤副總工程師,協助礦總工程師做好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包括技術方案的制定、審核、監督、指導,確保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第七條礦技術業務部門是礦井技術管理主管單位,負責全礦井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節管理制度

第八條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程、規範、條例、標準、規定等執行。

第九條礦井技術業務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技術考核制度、技術分析例會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崗位培訓制度、圖紙資料和儀器裝置(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確各業務部門、人員的職責範圍。

第十條採煤生產技術與地測、設計、掘進、排程、安監、機電、通風、運輸、生產等部門應相互協作、相互配合,有業務聯絡時,必須通過業務聯絡書或會議紀要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礦井技術業務部門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須編制採煤生產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技術業務部門對外提供資料、報表等,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嚴格把關,並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

第二章基礎資料管理

第十三條為做好採煤生產技術工作,礦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備的圖紙資料及要求:

1:5000礦井採掘工程平面圖及井上下對照圖:須註明井下主要開採水平的井底車場、運輸大巷、主要石門、主要上下山、總回風巷、主要峒室和採區內的重要巷道,回採工作面及其編號。

井田技術邊界,保安煤柱的圍護帶和邊界線,並註明批文號。

1:2000採區採掘工程平面圖(含煤層底板等高線):須及時標註採掘工作面推進情況,與實際情況一致;如實標註各掘進隊伍活動情況;凡是準備工作面的,都要在圖紙上填繪設計工作面巷道系統;未施工的巷道用虛線表示,已施工的用實線表示,並標註施工隊伍名稱、月末施工位置。

回採工作面要標註投產、收作日期,月收尺線及預計收作線。

1:1000採煤工作面平面圖:要求用不同顏色標註通風、出煤、運料等系統及避災路線,各種巷道交岔點層位正確清晰。

通風系統要標註相應的通風設施;有水害威脅的要加註排水系統,並根據變化及時調整;採煤隊名稱、投產日期、收作日期及預計收作線填繪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稱要標註清楚;主要機械裝置要用圖例標註;即將投產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報該面平面圖。

煤層綜合柱狀圖及有關剖面圖。

所有圖紙均要求摺疊成19cm×27cm標準圖紙,且圖示欄在外,原則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種圖紙填繪必須與現場實際相符。

第十四條技術業務部門要實現技術資料管理檔案化,做到一面一檔案,一面一總結。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及圖紙;工作面設計及瓦斯治理、防滅火、防治水等專項設計及批覆;隱蔽工程記錄;工作面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地質預報;複查記錄;初放及收作卡片;回採大事記,技術總結報告等。

第十五條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要及時編制「技術總結報告」,在工作面收作後乙個月內提交,經採煤副總審核簽字後,交技術管理部門歸檔。技術總結報告主要內容:

工作面基本概況。

巷道布置方式、支護設計的適應性分析。

採煤方法選擇的優缺點分析。

礦壓顯現與頂板管理。

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分析。

安全專項(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及實施效果。

第十六條其它必備資料:採煤工作面月度地質預報,礦壓記錄及分析圖表總結等。

第十七條礦技術業務部門每月初向公司上報報表及有關交換圖紙。

上報報表主要有:礦井生產動態月度分析總結表、採煤隊工作月報、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生產接替表、採煤機械化工作面情況表等。

交換圖紙主要有:1:5000礦井採掘工程平面圖、1:2000採區採掘工程平面圖、1:1000採煤工作面平面圖等。

報表的規範化管理要求:

礦井生產動態月度分析總結表。其內容包括:礦井當月原煤計畫、完成情況、累計計畫、累計完成、機械化情況;本月內各面支護方式、生產情況、存在問題及對應措施;下月生產情況預計;各回採線接替情況等。

採煤隊工作月報。上報礦井回採產量、掘進煤量和其它煤量。

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生產接替表。初放表內要填寫本月初放結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預計初放工作面情況;生產接替表中各種累計產量均從本年度開始累計;凡是本年度出現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產量都要在該表中體現;接替工作面要與生產工作面保持對應,並填清接替時間、剩餘工程量等。

採煤機械化工作面情況表。工作面初期引數按該面最初的引數填寫,當月情況按要求填報,並與採煤隊工作月報相一致;累計情況從本年度開始累計。

第三章採煤生產技術管理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採煤方法的選擇。嚴格採煤方法選擇審批制度,採煤方法的選擇必須滿足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程、規定,採用特殊方法開採時,必須經集團(股份)公司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採煤工藝的選擇原則:

堅持以機械化開採為主,炮採開採為輔。

堅持工藝與客觀條件、技術裝備相匹配。

堅持提高工藝裝備水平,減輕職工勞動強度。

堅持提高工藝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條 「三下」採煤。井田內鐵路、水體、建築物下的可採煤炭資源,都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設計,經安全技術經濟一體化論證後,編制開採設計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嚴格按設計及有關批覆實施。

第二十一條採煤工作面回採前須編制專門的工作面設計,並嚴格按設計組織施工。

嚴禁在採煤工作面範圍內再布置另一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採煤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採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生產過程中**切眼裡側或工作面兩側煤柱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乙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乙個通到進風巷道。

採煤工作面機巷、風巷、腰巷等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於20m;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範圍內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單體支柱工作面超前支護範圍內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

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線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二十四條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其中:單體液壓支柱、金屬鉸接頂樑和坑木各不少於20根)。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樑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型別的支柱時,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分段集中使用。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第二十五條礦山壓力測定。礦井必須掌握各開採煤層礦壓顯現規律,對新投產礦區、礦井的首採煤層,應開展礦壓顯現規律研究工作,對首次採用薄煤層、大採高、沿空留巷、充填開採、注漿減沉等新工藝、新技術的採煤工作面,要編制專門的礦壓觀測設計,為裝置選型和頂板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採煤生產過程中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出現地質構造等,採區技術人員要及時向礦技術業務部門匯報處理。

第四章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第二十七條採煤作業規程是採煤工作面的生產法規。每一採煤工作面投產前必須有經過礦總工程師批准的《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第二十八條作業規程的編制原則:作業規程要具有科學性、先進性、針對性和指導性,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實現正規迴圈作業,保證安全生產,提高工作面單產水平。

第二十九條作業規程的編制依據: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按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設計要求編制,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採煤技術管理規定》、《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大綱》、《採煤各工種操作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等要求。

第三十條作業規程編制的基本要求:內容全面,文字練達,術語規範,通俗易懂,圖表齊全、清晰、準確。

第一節作業規程的編制

第三十一條作業規程編制前1個月,相關部門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礦地質部門根據鑽孔資料及巷道施工實際情況,提供回採地質說明書、工作面工程平面圖、巷道平剖面圖及地質素描、工作面綜合柱狀圖等。

礦技術部門提供採煤工作面設計、本煤層相鄰工作面或相鄰採區的礦壓觀測等相關資料。

巷道施工單位提供巷道隱蔽工程記錄。應包括盲巷,廢巷及漏冒頂的位置、範圍、處理方法及結果等,並附圖說明。

機電部門提供機電裝置選型及供電設計。

通風部門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監測設計等。

第三十二條技術業務部門提前20天向採煤區隊下達有總工程師簽發的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採煤區隊技術員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況例外)將作業規程編制完畢。規程編制期間,技術員必須深入現場,熟悉掌握實際情況,徵求區隊意見,依據有關規定、技術資料認真編制,嚴禁抄襲。經區隊行政負責人簽字後報送技術業務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採煤作業規程編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中明確要求在採煤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都必須在採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採煤各工種操作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及《採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有明文規定,且又屬採煤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可在採煤作業規程中標明出處,但在貫徹採煤作業規程時,必須同時貫徹其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採煤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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