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煤技術規定

2022-04-02 19:22:30 字數 4891 閱讀 3250

2011-2-6

採煤技術管理規定

一、採煤工作面頂板管理技術規定

第1條礦壓觀測與頂底板分類

1、新採區、新煤層投產的工作面必須進行「三量」觀測,並提出礦壓觀測報告。

2、所有正規採煤工作面必須進行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預報。工作面結束後,必須提出監測分析報告,各礦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3、各礦必須按照[mt554-1996]、[mt553-1996]標準進行頂、底板分類,並提出頂、底板分類報告。

第2條頂板控制設計

1、採煤工作面投產前,必須根據礦壓觀測資料、頂(底)板分類結果和頂板控制設計專家系統進行頂板控制設計,確定合理的工作面支護引數,為編制作業規程提供技術依據。

2、控頂距

垮落法和緩沉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面,正常推進中最大控頂距不得超過4.8m,上、下缺口處的最大控頂距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高檔普採工作面一般採用「見四回一」的支回方式,對於穩定、非常穩定頂板的工作面可採用「見五回一」,條件具備的工作面可採用「見三回一」。

穿推採煤法工作面最大控頂距不得超過7.2m。

特殊條件下的控頂距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支護密度和支護強度:垮落法、緩沉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面支護密度要滿足以下要求:

①已經進行礦壓觀測和頂、底板分類的,可以根據礦壓顯現情況和頂、底板的分類結果確定合理的支護密度。

②新上綜採支架,應根據礦壓顯現情況和頂、底板分類結果,進行架型選擇並確定合理的支護強度、工作阻力、初撐力等技術引數,支架選型須報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准。

③同一採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不等長布置的採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型別的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實施。

4、採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採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等情況確定,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採用反程式開採時,應根據岩層應力及層間距的變化,編制專門的開採設計,確保上層煤不發生結構破壞,其開採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3條工作面投產及初採初放

1、新採區的第乙個工作面及第一次採用綜採(綜放)開採工藝的工作面投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其它工作面由礦組織驗收。

2、所有綜採(綜放)工作面安裝和撤除前必須編制控制頂板的安全技術措施。

3、綜採工作面裝置安裝完畢後,由生產礦長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與安裝單位進行現場交接驗收,安裝質量達不到標準不准投產。上級主管部門將對有關驗收結果進行抽查。

4、凡一次採全高的工作面開切眼時要見頂見底,切眼支護應採用錨網帶支護為主(十三層煤工作面開切眼,其支護方式可採用錨桿支護);中、下分層開切眼時要採用金屬頂樑配單體液壓支柱支護並鋪設金屬網或塑料網。復合頂板以及綜採(綜放)開切眼時要採用錨索進行加強支護,並制定可行的切眼支護措施。

5、工作面初次放頂所允許的最大懸頂距離及加強支護措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工作面從切眼採至最大控頂距開始回柱前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上全特殊支護措施。採用垮落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面自切眼推進8m,直接頂冒落高度達不到採高的1.

5倍,傾斜長度超過工作面長度的三分之一時,必須進行強制放頂;推進15m直接頂冒落高度達不到採高的1.5倍,傾斜長度超過15公尺時,必須停止採煤進行強制放頂。

6、垮落法管理頂板的高檔普採工作面正常推進過程中,出現2×5m2及以上懸頂時必須採取加強支護措施。懸頂距離超過下列規定時:中厚煤層懸頂距大於5m,傾斜長度超過15m;薄煤層懸頂距大於7m,傾斜長度超過15m;必須採取強制放頂和其他加強支護措施。

中厚煤層懸頂距達到8m,傾斜長度達到15m;薄煤層懸頂距達到10m,傾斜長度達到15m;必須停止採煤,進行強制放頂。強制放頂要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機、炮道支護

1、採高在0.85m以上的高檔普採正規採煤工作面都必須使用金屬鉸接頂樑配單體支柱支護(十三層除外)。

2、使用金屬鉸接頂樑的機採工作面,必須採用預掛頂樑、柱樑同步公升起的機道支護方法。炮採工作面頂樑端麵距不得大於300mm,綜採工作面端麵距不得大於340mm。

3、炮採工作面炮道寬度大於0.6m時,必須支設貼幫柱,貼幫柱距一般不大於正規柱距的兩倍;炮道寬度在0.6m及以下攉煤時,必須支設臨時柱,臨時柱距一般不大於正規柱距的兩倍。

4、π型鋼支護:復合頂板、中下分層工作面、託夾矸開採或留頂煤開採的高檔普採工作面的機(炮)道,必須堅持使用π型鋼梁加強支護。高檔普採的工作面煤機進刀處、過斷層、過頂板破碎帶、過老巷等特殊情況也必須用π型鋼梁加強機、炮道支護。

綜採工作面要及時移超前支架。特殊情況下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作業規程中要對π型鋼梁的長度、支移方法、間距等作出明確規定。π型鋼梁支護必須採用一樑二柱(或三柱),嚴禁用π型鋼代替工作面基本支護。

5、復合頂板、不穩定頂板、託夾矸開採、留頂煤開採的高檔普採工作面頂板必須鋪金屬網、塑料網,並鋪嚴、連線牢固。

6、分層開採時,上分層必須鋪設菱形金屬網或塑料網,採用黃泥灌漿,黃泥漿厚度不低於20mm,形成再生頂板。

對網的連線、鋪設方法以及黃泥灌漿的具體要求都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7、採高在2.0以上的綜採工作面,支架必須設有防片幫裝置,並堅持使用好,片幫嚴重時,要及時移架。

8、綜採工作面移架後,護幫裝置及時支護,防止煤壁片幫,有伸縮梁的支架,要及時伸出伸縮梁,防止片幫冒頂。

9、綜採工作面採煤時,必須及時移架,嚴禁全工作面割完後再移架。採煤與移架之間的空頂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採煤,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10、大傾角綜採工作面必須有防滾矸措施,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5條採高

1、垮落法管理頂板的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煤厚在2.8m及以下時,要一次採全高,不得留頂、底煤。煤厚超過2.

8m一般應採用留底煤開採。留底煤的厚度:機採工作面不得小於0.

3m,炮採工作面不得小於0.5m。如需留頂煤開採(區域性逮頂除外),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2、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當區域性偽頂掉落或區域性煤層變厚超過2.8m支柱不夠高時,可在頂樑上部用方木按井字型支設木垛接頂支護頂板,但必須在頂樑下使兩排傾斜對接戧棚或抬棚,否則,應採取降低採高的措施,保持工作面支柱的穩定性,並採取向煤壁打長度不小於1.8m的全錨式錨桿或其它措施護幫逮頂。

3、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必須根據採高正確選用高度適合的支柱,在採高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換相應高度的支柱。

4、綜採工作面必須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傘沿,採高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5、綜採(綜放)工作面要嚴格控制採高,嚴禁採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採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要超前支護,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支柱(架)穩定性

1、使用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支柱初撐力不得低於90kn,幫浦站壓力不低於18mpa。使用內注式支柱的初撐力不得低於60kn。綜採(綜放)工作面液壓支架初撐力不低於額定值的80%,幫浦站壓力不低於30mpa。

2、高檔普採工作面採高大於1.6m中等以上穩定頂板、復合頂板、託夾矸開採、中下分層開採、留頂煤開採的工作面靠切頂排必須至少支設一排對接傾斜戧(抬)棚加強支護。其傾斜戧(抬)棚的棚梁材質規格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採高小於1.6m時,其加強支架穩定性的措施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厚煤層、中厚煤層高檔普採工作面煤壁兩排支柱必須有防倒措施。

4、綜採工作面在正常情況下移架時,支架可略為下降,以移動支架為標準。在破碎頂板下,必須採用帶壓移架,移架過程中,應隨時調正支架。

5、公升架時,要注意側護板的伸出情況,防止公升架損壞側護板或出現壓架、爬架現象。

6、公升架時,應給支架以足夠的初撐力與頂板嚴密接觸。移架全過程完成後,必須將操作手柄打到零位,並關閉截止閥。

7、綜採(綜放)工作面液壓支架頂樑與頂板要平行支設,其最大仰俯角<7度。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樑、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制定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施的安全措施。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

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7條軟底開採

1、底板允許載荷強度小於16mpa、軟底厚度大於0.1m以及留底煤開採的工作面,均視為軟底工作面。高檔普採軟底工作面開採時支柱及π型鋼支柱必須穿鐵鞋(不包括密集支柱和臨時支柱)。

2、工作面開採時,要對底板載荷進行測定,高檔普採工作面要根據底板允許載荷強度確定鐵鞋尺寸。

3、工作面支柱穿鐵鞋後,初撐力仍達不到要求時,要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4、採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採的採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採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線好。

5、採用分層垮落法開採時,必須向採空區注漿。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採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下一分層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進行。上下分層的回採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8條兩端頭和超前支護

1、採用鉸接頂樑支護的工作面運輸機的機頭、機尾必須採用雙楔調角定位頂樑進行支護;未用鉸接頂樑支護的工作面及中下分層工作面可採用四對八架π型鋼梁或雙楔調角定位頂樑支護;機頭外上側和機尾外下側要加設一組聯柱。

使用π型鋼梁時,其梁長為2.8~3.5m,一樑三柱,邁步交替前移,可採用移梁器移梁。

使用雙楔調角定位頂樑時,沿傾斜使用不少於六架。運輸機與煤壁之間的雙楔調角定位頂樑雙楔必須齊全並打緊。

2、採用自溜運輸及採用運輸機簡易溜尾的工作面,端頭支護可以採取在其正規支柱(架)之間套用四架π型鋼梁加強支護。十三層工作面兩端頭可採用雙楔調角定位頂樑支護或在正規支柱(架)之間套用四架π型鋼支架支護(四架木棚梁加強支護)。

3、工作面正規支護與平巷支護間距不得大於0.5m,架棚巷道在工作面與平巷接茬處要加使一對π型鋼梁(或11#工字鋼梁)。

4、作業規程必須對兩端頭的支護形式作出明確規定。

5、上、下兩巷自切頂線向外超前支護,應根據礦壓觀測資料確定超前支護長度,但不得小於30m;衝擊地壓工作面不得小於50公尺;超前支護採用單體液壓支柱配雙排金屬鉸接頂樑(十三層工作面及斷面為半圓拱支護的巷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沿走向支設,其他特殊情況由礦總工程師確定。超前支護的支柱必須穿鐵鞋,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上、下兩巷回撤不得滯後切頂排並保持1-2棵關門支柱。

採煤技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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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煤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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