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技術管理規定

2022-07-16 21:57:07 字數 4839 閱讀 91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安全生產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集團公司、礦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礦井技術管理各項工作,在本礦範圍內從事井上、井下生產、建設的相關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要認真抓好技術工作,維護技術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增強技術管理的科學性、預見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大力營造尊重知識、崇尚科學的良好氛圍,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技術工作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炭行業技術規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規定開展工作,堅持技術原則。

第五條技術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生產技術經濟一體化原則,技術要算賬。

第二章技術管理體系

第六條健全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礦井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各專業副總工程師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技術工作,並行使其相應管理職權,對總工程師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技術工作,並行使其相應管理職權;生產單位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專職技術管理工作。

第七條明確安全技術管理責任。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和支援總工程師行使安全技術決策、指揮等職權;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行使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及時排查治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業務範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落實各部門的安全技術職責,建立健全部門安全技術業務保安責任制和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職能部門和生產區(隊)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有關技術措施和規範,並根據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措施,保證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第八條強化安全技術管理決策機制。總工程師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總結和布置礦井技術管理工作,研究確定礦井開拓巷道布置,抽、掘、採部署,生產系統調整,技術措施制定,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推廣應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術問題。

(一)堅持年度科技創新工作會議制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開礦技術創新大會,總結上年度全礦的科技創新工作,謀劃下年度的科技創新工作,並對在科技攻關、發明創造、技術革新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鼓勵技術人員專心技術工作,及時總結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經驗教訓。對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的科技**作者,給予一定獎勵。

(二)堅持月度總工例會制度。每月由總工程師主持召開一次總工程師例會,從安全生產技術經濟一體化要求出發,集體研究礦井採掘接替、重大技術改造、礦井開拓及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提出技術解決方案和措施。總工程師例會上確定的重大技術方案、重大技術措施,經礦長辦公會審定後,必須嚴格執行。

利用總工程師例會每年至少要對礦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對礦井各系統狀況和能力進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對上月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當月安全生產中技術問題進行分析並確定技術方案。

(三)堅持「一通三防」、防突工作周例會制度。研究解決礦井「一通三防」特別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落實瓦斯治本措施,落實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

(四)堅持重大技術方案、措施集體研究審定制度。

(五)堅持由副總工程師主持的月度專業技術例會制度。由各專業副總工程師自行組織專業內相關人員,召開本專業技術會議,分析、平衡、解決分管專業的技術問題。

(六)堅持規程措施會審制度。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必須定期(每週二和周四)親自主持審批規程措施,其中作業規程、貫通措施、排放瓦斯、過特殊地段、撥門、收作(封閉)等重要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簽發。各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專業分工、責任範圍,嚴把技術關,落實各自的安全技術責任。

(七)堅持總工程師月度審閱規程措施制度。每月總工程師至少要審閱乙份規程措施,副總工程師每月至少要審閱四份規程措施,並都要有記錄。

(八)堅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嚴禁無措施施工,規程措施必須在現場得到嚴格落實。

第九條完善安全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和標準規範等要求,結合礦井實際,建立完善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一)礦井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畫等的編制、審查和決策。

(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與應急救援計畫的制定和審批管理;專項工程和專業系統等的設計、審批和備案。

(三)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檢查。

(四)礦井「一通三防」等各專業的技術管理。

(五)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責任追究。

(六)各種資料存檔、保管、借閱、保密、登記及銷毀等制度。

對以上各項安全技術管理制度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第三章設計管理規定

第一十條嚴格礦井設計管理。設計要堅持「安全、規範、簡捷、高效」原則,系統堅持「平、直、簡」原則,嚴格按照相關設計規範做好採區和工作面的設計工作,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地測科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查地質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建設生產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報地質說明書,並按要求及時提供設計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一十一條要始終堅持先進的設計理念。方案設計要樹立「全資源、大聯合、抓中心(儲量中心)、盯層位」的設計理念。重大開拓開採設計要注重聯合開採,避免生產系統重複建設。

井下巷道設計要充分考慮井上下關係,減少壓煤、搬遷成本。要推進生產均衡高效,合理確定礦井綜採工作面數量,優化礦井水平和採區設計,合理加大水平、採區和工作面引數,做到集中高效生產。優化系統設計,為巖巷、煤巷快速掘進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產創造條件。

第一十二條要合理選擇巷道施工和支護工藝與手段,降低施工費用。滿足巖巷綜掘施工條件的巷道,要積極採用巖巷綜掘快速施工;要堅持裝備選型「先進、適用、整合、經濟」的原則,科學選型,力爭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標準化。大力推廣動態無功補償等節能降耗技術。

第一十三條礦井設計應選擇適用的技術與裝備,堅持技術與經濟統一的原則,搞好採、掘、機、運、通綜合配套。

(一)應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的新工藝、新裝備。裝置選型應堅持高強度、大功率、技術先進、效能可靠、環節配套的原則。

(二)煤巷、半煤巷掘進設計,應堅持掘進機械化與採煤機械化相配套的原則,積極採用機械化作業線。

(三)礦井運輸設計應採用連續化運輸方式。礦井的大巷運輸應優先採用膠帶運輸機。對採區、大巷運輸生產系統的設計,盡量實現自動化集中控制,配備先進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四)採區的大型固定裝置應選用高效、節能、執行安全可靠、監測監控程度高的新裝備。

第一十四條採區設計的編制、會審及報批程式。

(一)採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後再報集團公司審批。編制採區設計方案,必須具備下列檔案:

1、礦總工程師下達的設計任務書。

2、經集團公司審批的採區地質說明書。

3、礦井設計檔案,包括礦井設計、礦井改擴建設計、水平設計或區域設計。

4、礦井的中長期規劃、採區或回採工作面接替表。

5、鄰近採區同組煤或同一煤層的礦壓觀測、「三下開採」資料以及有關瓦斯含量、湧出量、壓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割槽、被保護層區域驗證、地溫、歷史瓦斯事故等地質資料。

6、礦井生產系統現狀。

第一十五條採區設計應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一)永久性水準點座標位置,建築物、構築物測量定位記錄。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

(三)材料、構件和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四)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寫實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五)工程質量評定及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六)裝置管線除錯、調壓、試運轉記錄。;

(七)主體結構和重要部位的試件、試塊、焊接、材料試驗等檢查記錄。

(八)其他有關規定歸檔的技術檔案等。

第一十六條採區方案設計的巷道布置必須與其它專業設計相互協調,做到系統完善、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生產技術科負責編制採區方案設計的巷道布置,方案設計應不少於兩個,並進行安全、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比較論證。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副總工程師及有關業務科室參加審查,確定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選定的採區方案設計的基礎上,生產技術科負責進一步做好採區巷道布置設計,並由總工程師組織,副總工程師及有關業務科室參加審查確認。巷道布置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採區的幾何尺寸、位置、邊界、煤柱、採區儲量、鄰近採區的開採情況。

2、確定採區生產能力,採、掘工作面個數,採區服務年限,工程量(巖、半煤、煤)及投產期。

3、確定採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巷道布置方式、採掘機械、運輸裝置、開採程式等。

4、確定採和掘的通風及生產系統。

5、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6、防治重大災害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附採區設計方案圖(巷道布置)。

(三)在審查確認的採區方案設計的巷道布置基礎上,進行其它專業設計。

1、地測科負責防治水設計,採區儲量、煤柱損失、採區回採率的計算;採區採動後對礦井或地面影響的**和採取的相應措施,並提供井上、下對照圖。

2、通風科負責採區通風設計(採區所需風量及通風系統設計)、瓦斯抽採設計、防突設計、防火設計、防塵設計、安全監控設施設計,並附系統圖。

3、機電辦負責採區供電設施及供電系統設計、機械裝置選型設計、壓風、供排水管路設計,並附設計圖紙。

4、監控工區負責通訊設計,並附系統圖。

5、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地測科、通風科、機電辦、安監處等單位參加共同編制採區方案設計說明書。

以上各專業設計完成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副總工程師及有關業務科室參加集體會審、會簽,並報集團公司批准。

(四)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原審批的採區方案設計時,礦總工程師必須提出修改意見,報集團公司批准或備案。

第一十七條所有井巷設計均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編制,地測科、通風科、機電辦等單位必須密切配合。

地測科根據礦井十年規劃提前1年內提供採區地質資料,並報集團公司批准。礦總工程師下達設計任務書後,地測科應在提交採區地質資料聯絡書下達後1個月內提交審批的正式採區地質資料,施工圖地質剖面資料應在聯絡書下達後7天內提交;採區設計中通風、監控、機電、防治水、沉陷等資料及圖紙應在聯絡書下達後15天內提交,工作面設計中通風、監控、機電、防治水、沉陷等資料及圖紙應在聯絡書下達後7天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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