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一、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
2、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方面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罰金。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暴力抗拒實施罪,是指故意****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會公共生活的安寧;
2、 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三、 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同時損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權益;
2、 客觀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方面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處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四、 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 客觀表現為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第280條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五、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 客觀表現為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28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
2、 客觀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七、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
2、 客觀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以上7年以下有期
八、 非法生產、買賣獲勝裝備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1、 客體是國家對警用裝備的管理制度;
2、 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第28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九、 非法獲取國家秘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
2、 客觀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以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2條的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一十、 非法持有****、絕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與用途的行為用途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
2、 客觀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與用途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十一、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 客觀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十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作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對使用竊聽、竊照用專器材的管理制度;
2、 客觀表現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十三、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故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
2、 客觀表現為非法侵入國家重點保護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285,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十四、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執行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資訊系統所有人及合法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2、 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的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及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破壞,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286,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
十五、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或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無線電使用管理秩序;
2、 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單位)
4、 主觀是故意 ;
刑事責任:
刑法288條,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十六、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 客觀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290,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十七、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衝擊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的工作法律正常進行,千萬嚴重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2、 客觀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290,犯本罪,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十八、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 客觀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聚眾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刑法291,犯本罪的,對自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十九、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是指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構成要件:
1、 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 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4、 主觀是故意
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以上有期。
二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是指編造**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分則。二十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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