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2021-03-24 04:22:14 字數 3516 閱讀 5423

甲方:位址:

**:傳真:

乙方:【】

位址:【】

**:【】

傳真:【】

鑑於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專案建設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託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二、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1.專案合同管理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1根據甲方的要求和工程專案的特點及進度,協助甲方對工程專案涉及的整體方案、合同架構等進行統籌安排,並協助甲方制定工程專案的合同管理方案;

1.2審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及隊伍素質和履約能力,審查確定工程分包合同,並參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1.3審核、修改材料**合同、裝置購銷合同和裝置租賃合同等;

1.4審核、修改甲方致工程承包方、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公司、材料**商、安裝商的通知函、通告函、終止函等法律檔案;

1.5根據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審查設計變更、工程變數變更簽證檔案的法律內容;

1.6根據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審核、修改工程專案建設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及法律檔案。

2.工程專案施工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2.1提示施工企業履行相應的義務;

2.2協助甲方在專案施工工程中的鑑證管理,建立、設計完整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2.3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爭議,確保工程進度;

2.4在專案建設過程中,協調處理專案停建、緩建、逾期竣工、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質量事故理賠等事宜;

2.5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工程竣工結算的談判、洽商,就有關爭議問題及甲方審核確定的最終造價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2.6根據甲方的要求,參加有關會議,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並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

2.7根據甲方的要求,處理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三、其他工程專案相關的法律服務事項

1.及時向甲方介紹新頒布的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並結合甲方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2.根據甲方的要求,處理其他與工程專案相關的法律事務。

四、服務費用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元(大寫_________元整)。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計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餘計元(大寫_________元整)於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五、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烏魯木齊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甲方委託乙方**的訴訟、仲裁或提供重大業務專案、資產重組、收購、

股權轉讓等法律非訟服務,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各項協議,甲方應另行付費。

4.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5.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六、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檔案。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工程專案進展情況,並告知乙方其聯絡位址、**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於甲方提供虛假資訊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範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諮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覆。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於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託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範。

七、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4.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並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5.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

6.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7.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畫、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位址以合同首部的****為準。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位址,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十二、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乙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簽訂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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