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2021-03-04 04:44:29 字數 3885 閱讀 5968

百君專字(2007)第號

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律師協會

監製專項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百君專字(2007)第號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稱乙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孫渝,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甲方需將其涉及法律事務委託乙方**。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事項12

3第二條委託許可權12

3第三條承辦律師

1.律師為乙方指派的擔任甲方委託**人的律師。

2.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委託**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辦律師可以將部分事務性工作交由律師助理辦理,律師助理對承辦律師負責。

第四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律師服務費為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的委託律師**費。

本合同項下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元。

2.差旅費

(1)在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

本合同項下市區差旅費為人民幣元,實行包乾制。

(2)承辦律師如需到市區以外出差,差旅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影印費、閱卷材料影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費、專家論證會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4.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和市內差旅費。其他費用的支付以不影響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為原則,可以在費用發生後立即憑據支付,也可以預付,在結案時結算。

(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承辦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承辦律師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須向承辦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或者饋贈。

5.乙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戶名: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乙方開戶銀行: 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上清寺支行

乙方銀行賬號: 232181302110001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在承辦律師沒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要求乙方更換承辦律師。

(2)甲方有權要求承辦律師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開具收據,並有權要求在結案後將承辦律師持有而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還甲方。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為其承擔保密義務,並在結案後的合理期限內保證對本案情況的合法披露不致對甲方造成實質性損害。

(4)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但已經發生的在市區外的差旅費應當扣除。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承辦律師介紹有關委託辦理法律事務的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因甲方提供不真實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承辦律師辦案。因甲方怠於提供協助,或者能夠提供而未提供承辦律師必須的案件材料,其後果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約定的費用支付義務致使承辦律師不能或者不能及時履行**職責的,其後果由甲方承擔。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辦律師進行違法違紀活動。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了解案情,並要求甲方安排知曉與委託法律事務有關情況的人員與承辦律師晤談,提供與委託法律事務有關的全部案件材料,並為達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為真實全面的材料,無隱瞞和惡意刪減篡改,無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時,承辦律師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書面保證。

(3)如果甲方對承辦律師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投訴不實,乙方可以拒絕甲方更換承辦律師的要求,並不得被認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但乙方應將對投訴的審查情況通報甲方。

(4)如承辦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知悉甲方與本案有關的違法活動,有權向甲方提出糾正意見;如甲方拒絕停止其違法行為,承辦律師有權拒絕繼續履行**職責,乙方有權解除委託合同,且承辦律師和乙方的行為不得被視為乙方的違約行為。

(5)除非甲方明確表示不同意,乙方有權從有利於甲方的利益出發向新聞**披露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但任何情況下,乙方均有權為履行義務,披露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有關案件材料。

(6)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額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7)結案後,乙方有權保留與甲方委託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副本或其他複製件。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同意並保證,當承辦律師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將另行指派律師,以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乙方或者承辦律師應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為研究案情而在本所範圍內披露有關案情,為組織專家論證而向有關專家提供案件材料,為辦理法律事務而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供案件材料,為學術研究的需要使用有關案件材料,在司法機關已經公布案件的情況下對已公開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開使用,均不屬違反此項保證的行為。

(3)除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乙方不得就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獲悉的甲方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舉報、控告、作證或者公開披露。

(4)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應該出具合法的、可作為報銷憑證的專項收據。

第七條保密事項

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為雙方的商業秘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洩漏,但雙方為履行各自的義務或者在涉訟時需作為證據使用時除外

第八條合同履行終結

1.本合同第一條約定委託事項辦理完成,即為本合同履行終結。

2.合同本合同簽訂後,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本合同不需要或者不能繼續履行,應視為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費。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要求更換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辦律師,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的;

(2)承辦律師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甲方要求乙方及時改派律師,乙方拒絕改派,或者因未及時改派而導致庭審時甲方**律師缺席的;

(3)承辦律師違反保密義務,已經或者必然給甲方帶來合法利益損失,乙方拒絕採取救濟措施;

(4)本合同簽署後,乙方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人的。

2.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向承辦律師陳述虛假案件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經承辦律師指出而拒絕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辦律師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經承辦律師指出而堅持要求的;

(3)甲方實施有損乙方或者承辦律師聲譽的行為,已經或者必然會給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帶來損害的;

(4)乙方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支付義務,應承擔繼續支付責任和遲延支付責任,遲延支付責任以同期銀行商業貸款利率2倍計算。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全部支付義務;

(2)在乙方承擔前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根據合同應當履行的支付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須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乙方應予退還,但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就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均需形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署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修改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通知和聯絡

1.甲方通訊位址及聯絡方法

:通訊位址郵政編碼

**傳真聯絡人

2.乙方通訊位址及聯絡方法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案號 201 浙潯字第號 委託人 甲方 位址 受託人 乙方 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位址 乙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帳號 201000106537694 甲 乙雙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和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20...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甲方 委託方 身份證號碼 位址 乙方 受託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位址 郵政編碼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第一條法律服務範圍 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 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 以下簡稱 本法律事務 提供服務。1...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範本

律 非訴字第號 委託方 甲方 公司 受託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甲方因 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 李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二 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三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