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浙江省司法廳監製

2021-03-04 03:14:43 字數 4192 閱讀 7755

編號:浙江省司法廳監製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委託人(甲方): 位址:

郵編: **:傳真: 聯絡人: 電子郵件:

受託人(乙方):浙江律師事務所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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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年月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在□中標有x字母之項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1>甲方與

一案的第審訴訟/仲裁**。 □

<2>甲方與

案的訴前調查。 □

<3>甲方與

已生效判決/裁決的申請執行**。 □

<4>甲方與

之糾紛的非訴訟調解。 □

<5>關於

事件/專案的諮詢□/談判□/見證/出具法律意見書□/起草或審查合同□ <6> □2、委託許可權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許可權為下列第項範圍: <1>一般訴訟/仲裁**。

<2>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訴訟/仲裁**。

<3>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律師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事務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公證等)更可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機構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

雙方商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

<1>計件收費方式,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2>計時收費方式,計費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元。 最小計時單位為0.1小時,完成本事務預計約需小時。

<3>分階段/成果收費方式,具體約定為:

5、其它費用

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末包含在本合同第4條的律師費中。<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

6、律師費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4條所約定的律師費,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付清。

<2>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首付 %計元,餘款於付清。

<3>計時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暫時付小時律師費計元,於乙方完成受託事務後再按實際工作小時進行結算。甲方有權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本事務的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

<4>7、其它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5條第(1)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直接費用部分,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預付元,乙方完成受託事務或此預付款用盡後憑票據按實報銷。

<2>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支付元,乙方包乾使用。 <3>

本合同第5條(2)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支間接費用部分,實際發生時由律師通知甲方後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緊急情況下由乙方以上列**直接費用墊支後甲方立即按實單獨結算。

8、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以及按本合同第7條第(2)、(3)種辦法支付的其它費用後,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9、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 10、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衝突。

11、證據和財物

<1>乙方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本事務完成後甲方要求返還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應由律師歸還甲方。重要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願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收取歸卷的,須在提供證據時向律師作出書面特別宣告並經律師簽字承諾。

<2>乙方和律師因**案年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

12、保管和留置

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第11條所述的證據和財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甲方委託乙方代為保管,本條內容即視為保管合同內容,雙方保管合同關係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為條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過60天。

<1>甲方未要求歸還證據原件、原物的;

<2>乙方通知移交財物,甲方拒絕接受或者未予響應的;或者雖予響應但一直未來領取的;或者因甲方變更聯絡資訊未通知乙方致使無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為保管證據或財物期間,認為必要時可自行決定將該證據或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所產生的各種費用由甲方承擔。

保管期限屆滿(自乙方書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計)後,乙方對所保管的證據和財物可作任意處分而不再負任何責任。但所保管的財物是人民幣現款的,應在甲方於任何時候主張權利時,歸還本金餘額,不計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產生的各種合理費用,甲方未予清償的,乙方有權對保管的財物進行留置處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財物中的現款抵付。

13、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洩露,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2>客戶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14、利益衝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15、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16、完成受託事務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消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4>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6>17、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約定以計件方式收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以計時方式收費的,按解除時的實際工作小時結算律師費;以分階段/成果方式收費的,按實際所處的階段或成果結算律師費。

18、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能按時支付乙方律師費或經乙方書面提示而超過30天未給予律師報銷其它費用(約定包乾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二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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