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2021-03-04 08:25:42 字數 2968 閱讀 1043

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案號:(201 )浙潯字第號

委託人(甲方

位址**

受託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位址**

乙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帳號:201000106537694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20 年月日訂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務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1)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第審

訴訟 / 仲裁**。如:委託一審的,不包含執行委託和上訴委託;委託二審的,不包括執行和再審。

(2)甲方與

案的訴前調查。

(3)甲方與

已生效判決/裁決的申請執行**。

(4)甲方與

之糾紛的非訴訟調解。

(5)關於

事件/專案的諮詢 /談判 /出具法律意見書 /起草或審查合同。

2.委託許可權: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範圍(具體以委託書為準):

(1)一般**(訴訟/仲裁),僅為程式**,無實體處分權。

(2)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訴訟/仲裁**。

三.承辦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事務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評估、論證、公證等)都可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機構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重新安排律師接替或者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完成合同義務;如果甲方書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四、律師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

(1)計件收費方式,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整。小寫元.如果提起反訴或者遭致反訴,按照反訴標的計算新增律師費。

(2)分階段/績效/目標收費方式

在沒有按照約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師費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師費的支付與結算:

律師費僅僅是指支付給乙方即律所的經營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條所約定的律師費,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一次性付清,否則,本合同不生效。

(2)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首付人民幣元,餘款於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條的律師費中:

(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

六、其它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五條第(1)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直接費用部分,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預付人民幣元,乙方完成受託事務或此預付款用盡後憑票據按實報銷。

(2)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乙方包乾使用。

(3)本合同第五條第(2)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支間接費用部分,實際發生時由律師通知甲方後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緊急情況下由乙方以上列**直接費用墊支後甲方立即(在五日內)按實單獨結算。

七、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或者(3)種辦法支付的向甲方報銷相關費用時,應當提供相關票據憑證或者正式稅務發票。

八、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權行事,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律師無權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師接替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師對因案件**關係而獲取的甲方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提供虛假證據,不得虛假訴訟。甲方應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住址、****等,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如期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衝突。甲方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要求,應當合法、合情、合理。

十、證據和財物

(1)乙方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不收取或者代為保管證據原件;因庭審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親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證據原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本事務完成後甲方要求返還的,除依法應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由其歸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請取回。重要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願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收取歸卷的,須在提供證據時,向法庭或者仲裁機構說明情況和原因,並經其許可案件審理結束後申請取回。

(2)乙方和律師因**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於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的證據和財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甲方委託乙方代為保管,本條內容即視為保管合同內容,雙方保管合同關係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為條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過30天。

專項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百君專字 2007 第號 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律師協會 監製專項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百君專字 2007 第號 委託人 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稱乙方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 孫渝,主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甲方需將其涉及法律事務委託乙方 甲 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甲方 委託方 身份證號碼 位址 乙方 受託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位址 郵政編碼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第一條法律服務範圍 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 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 以下簡稱 本法律事務 提供服務。1...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範本

律 非訴字第號 委託方 甲方 公司 受託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甲方因 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 李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二 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三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