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2021-03-04 04:52:22 字數 3579 閱讀 5346

甲方(委託方

身份證號碼

位址**

乙方(受託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位址

郵政編碼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

第一條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 〕,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復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就事宜/專案提供見證/諮詢法律服務。

第二條委託許可權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託許可權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 〕1.一般**(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行為)。

〔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人享有處分被**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行為,以下為選擇項)**人有權〔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 〕進行和解,〔 〕接受法律文書送達,〔 〕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 〕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託許可權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且委託許可權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託許可權依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三條指派律師

乙方指派律師律師律師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依法維護甲方權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託書。

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洩露;但依法或徵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後,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衝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第六條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 〕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2.〔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付預付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餘額,並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

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第七條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

1.**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差旅費等);

2.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第八條利益衝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第九條委託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於訴訟/仲裁/**的,委託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時止。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撤銷委託,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四條生效條件(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甲方受託人(乙方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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