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2021-03-04 03:05:58 字數 1111 閱讀 3641

7. 乙方律師應當為甲方**事項單獨建立文書檔案,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時應當及時歸還甲方。

第五條律師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標準結算律師費用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本專項法律事務,同意向乙方支付專項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支付。委託事項涉及行政機關與其他中介組織收取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不予墊付。乙方律師經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發生的交通、通訊、食宿等費用由甲方憑票據實報實銷。

本地交通、通訊費用包含在甲方所付律師費中。

第六條工作聯絡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工作聯絡人分別為:

甲方聯絡人: 聯絡**:

乙方聯絡人: 聯絡**:

聯絡人負責轉達各方對對方的請示或者要求,轉交各種通知、檔案和資料,辦理各項事務性工作,各方更換聯絡人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第七條合同變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補充、變更或者終止,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八條合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

2. 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託事項或者指示、要求違反法律、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案件事實等情形;

3. 甲方逾期日,經催繳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師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用。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辦理完成時終止。

第十一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於年月日簽訂。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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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職務 位址 郵政編碼 傳真 受聘單位 北京市勤道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內白橋大街22號 郵政編碼 100062 86 10 67186802 傳真 86 10 67168129 序言 甲方因一事,特聘請乙方的律師提供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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