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核制度範例

2021-05-26 23:38:32 字數 1040 閱讀 6497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年度考績:

一、到職未滿半年者。

二、留職停薪及復職未達半年者。

三、已徵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職察看之處分者。

五、中途離職者。

第十三條不得參加年度考績之人員,仍應填具勤情及獎懲資料備查,但應注不參加考核字樣及原因。

第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之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人員,除第

四、五項留職察看及中途離職者,不發年終獎金外,其第

一、二、三項得酌予獎勵。

第十五條年度考績依成績分下列五等。

一、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績滿90分以上者,列為一等公升職一級,或加薪十級。

二、二等:80~89分,年度考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二等加薪五級。

三、三等:70~79分,年度考績在7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三等加薪**。

四、四等:60~69分年度考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列為四等加薪一級。

五、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績未滿60分者,列為五等薪資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凡當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績應增減之分數依下列規定。

一、記大功一次加十分,記功一次加五分,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記大過一次減十分,記過一次減五分,申誡一次減二分。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種懲戒。

二、遲到或早退共達十次以上者。

三、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

四、曠職達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當年度內曾受記過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曠職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條請假、遲到、早退及曠職除前兩條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扣減年終獎金。

一、事假:每超過一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經特准者外,每超過一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曠職一天,於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四、遲到四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

第二十條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人事考核制度

一 總則 一 目的。本制度規定了人事考核工作實施與執行的基本事項。二 考核的意義。人事考核的意義是為了把握並評定員工的能力。具體來說,就是運用考核表,按照規定的考核專案,對員工擔當職務所必須具備的能力,以及職務工作完成情況,做出評定。1 把握每個員工與其擔當的職務級別相應的能力,並在此基礎上,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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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實行考核目的 1 公平決定員工的地位和待遇,創造一種公平競爭的機制。2 提高和維持企業經營的高效率,達成組織目標。3 開發人力資源,挖掘每個人的潛能,使人力資源資本增值 人事考核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是乙個重要的管理過程,它是企業通過合理的評價手段對員工的工作態度 工作能力 工作業績作出評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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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考核比例 以上比例屬參考比例,並非絕對比例,應按員工實際的績效進行評價,各級考核者應盡量避免 先分比例,再評分數,對號入座 但最終的考核結果,應大體符合以上比例。六 考核結果確認 13 各級考核者在考核期間,必須就被考核者的業績 態度及能力等考核因素,與被考核者交換意見,以便最後確認 考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