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的規定

2021-03-16 21:03:20 字數 1398 閱讀 6173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6.《勞動法意見》第23條:

用人單位用於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

7. 《違法〈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法》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2. 《勞動合同法》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 《勞動法》第22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4.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5. 《公司法》第149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1號)

10、妥善處理因競業限制引發的糾紛。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經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堅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既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場主體的利益關係;既要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又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實現設立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競業限制期限範圍,競業限制法律規定

1 競業限制案例 2 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法律規定 3 競業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4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

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所擔任的職務涉及甲方的技術和經營資訊,而這些技術和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秘密,是甲方的財產,且將會在其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被乙方隨時知悉 如果乙方向甲方現有或潛在的競爭對手披露任何這些商業秘密,將會導致甲方處於乙個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並損害甲方的業務 如果其離開甲方...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 範圍 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 it技術人員完成的程式設計 資料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