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限制的幾個問題

2022-03-19 09:44:55 字數 660 閱讀 7728

2、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因目前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均沒有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通常由勞資雙方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規裡已經有一些標準,或者正在起草中,需分情況對待。

七、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在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約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離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可依據《競限制協議》約定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金額,則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

八、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新的用人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新的用人單位並不對入職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使該單位明知入職者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為,競業限制義務**於勞資雙方的約定,合同的約定義務只能對合同雙方有效。

但新的用人單位有下述行為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侵犯勞動者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或構成不正當競爭時。此時原單位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2、勞動者未離職而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時。

九、非勞動關係下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應受《合同法》的調整,且《合同法》並不禁止此類約定,故在非勞動關係下,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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