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同書

2021-03-04 05:18:52 字數 4529 閱讀 1541

甲方:位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現住址戶籍所在地位址: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其他秘密以及競業限制,甲方給予相應待遇的有關事項,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在甲方任職前已經詳細閱讀了甲方現有的包括保密制度在內的所有規章制度。乙方任職期間願意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二條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電腦程式、技術資料、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相關的函電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技術秘密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秘密(商品產、供、銷渠道,進貨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商品效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行銷計畫,採購資料,定價政策,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乙方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為標誌,並以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了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及正常工作以外的時間。若甲乙雙方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服務期的,任職期間亦相應變更。

第四條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員工)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資訊。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涉及本條第一款內容的要求或所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乙方凡接受此類要求或具體工作任務,必須立即向行政主管報告備案。

第五條乙方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按照甲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甲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乙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涉及本條第一款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乙方凡接受此類要求或具體工作任務,必須立即向行政主管報告備案。

第六條乙方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行為。

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應當在乙方轉讓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八條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資訊的栽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秘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九條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資訊,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種(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無限期保密):

(a)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計算到

第十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有關的智財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財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十一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財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並提交相應證據。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智財權。甲方核實確屬乙方享有智財權者,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但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受讓和轉讓的權利。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乙方承諾: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人、顧問等等。

第十三條乙方離職後,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兩年內不自辦或入股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也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或給予任何幫助和指導。

第十四條本合同所指乙方競業限制的地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五條甲方就乙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以及競業限制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及競業限制補償費。

乙方在職期間所領取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保密費和競業限制補償費,乙方應當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和競業限制制度,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提供任何服務。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保密費及競業限制補償費人民幣50元,按月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任職期間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均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無論甲方是否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乙方都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0元,並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未能得到乙方履約支付全額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每月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除,直至乙方全額支付和賠償完畢為止。

但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乙方當月工資的20%。

2、乙方離職後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0元,並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甲方。

3、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損失數額的,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生產數量下降,其生產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2)如果甲方的損失依據(1)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取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行為直接關聯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作為損失賠償額。

(3)甲方因調查、追究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損失評估費、公證費、律師費,也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第十七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定期限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糾紛不涉及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雙方同意選擇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級別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解決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財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捺手印之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本合同為雙方對合同條款深入理解後經過協商同意簽訂,雙方願意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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