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合同

2021-03-04 09:54:06 字數 4442 閱讀 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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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合同

甲方(公司):

位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一、智財權、保密協議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智財權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智財權、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教學教法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有關的智財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教學方法、教案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財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教學方法、教案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人身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可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智財權人身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教學方法、教案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財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智財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有權對乙方利用甲方裝置,資訊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電子郵件、文件等進行監控。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資訊。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關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視為經乙方已同意,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

第五條:

乙方同意,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通過薪金10%的計算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在職或離職後,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行為。

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

乙方在履行職務和完成具體工作任務時,若按照甲方的明確要求而必然導致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乙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

第八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光碟、課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這些秘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應當在乙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在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秘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十條:

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教案、課件、教學法、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規定的內容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畫、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計發工資為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本合同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並辦理完畢交接手續的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財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均會導致甲方巨大商譽及經濟損失,故有可能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違約金數額以本人上年度工資額3倍計算。(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工作的月平均工資乘12,作為上年度工資額),若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帶來的損失,甲方有權進一步乙方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係。

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閱過協議的內容,並完全了解和正確理解了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二、競業限制合同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同時乙方明確知道,甲方已在支付乙方工資內含有保密費用,因此乙方屬於負在保密義務的人員,應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乙方在就競業限制的有關事項,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同意遵守下列競業禁止規定:

(一)在職期間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企業兼職甚至任職。

(二)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甲方競爭。

(三)離職之前不得搶奪甲方客戶,離職後不得帶走甲方的客戶。

(四)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

(五)離職後的兩年內,不得開展與甲方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與甲方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公司。

乙方同意,如上述行為涉及其近親屬,或借助他人名義,均視為乙方行為,由乙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得服務於且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人、顧問等等。

第三條:

本合同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並辦理完畢交接手續的時間為準。

第四條:

本合同規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和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乙方離職後二年內,甲方支付乙方每月2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24個月。為避免歧義,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構成甲方的義務,除非甲方在乙方離職時,要求乙方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五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均會導致甲方巨大商譽及經濟損失,故有可能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違約金數額以本人上年度工資額5倍計算。(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工作的月平均工資乘12,作為上年度工資額)。若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帶來的損失,甲方有權進一步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係。

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書面形式。

第九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了解和正確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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