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賃管理制度

2021-03-13 13:53:04 字數 1636 閱讀 1661

為加強單位房產管理,使之發揮應有的效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櫃檯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範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二條所有出租的門面均由公司物業經營部統一管理。

第三條門面交付承租戶使用時,租賃期內,未經單位同意,承租戶不得擅自改變或破壞門面結構及配套設施。承租戶因裝修門面需改變內部結構或原有配套設施的,須由公司物業經營部書面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四條單位所有門面向外招租時,必須採用競爭性談判,即每一門面向外招租時,最少要有兩家以上承租人參與公開競價(特殊情況除外),出價最高者為中標者。

第五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必要時還得報發行集團批准。

第六條承租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物業經營部應提前與承租戶中止合同,收回門面。

1、承租戶未經同意擅自將門面轉租、轉讓或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承租戶利用該門面從事非法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戶拖欠租金累計超過30天的。

第七條合同管理

1、單位所有門面出租必須簽定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期滿後單位如繼續出租該門面,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戶可享有優先承租權。承租戶如有意續租,也可於合同期滿前30天向公司物業經營部提出申請,由雙方另行協商,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租賃合同必須不少於三份,單位財務科、辦公室各編號存檔乙份,承租戶乙份,公司物業經營部可以影印乙份備查。

4、租賃合同必須由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字方可有效。辦公室加蓋合同公章前必須審查是否按程式辦理,是否手續齊全,否則,不與蓋章。

第八條出租房產租金標準確定、收繳和保證金及其它費用管理

1、單位出租房產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公司物業經營部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於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2、月租金確定後,公司物業經營部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室批准。

3、租金按月計算,每六個月收付一次,每次由乙方在每六個月結束前的最後5日前將下六個月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付到公司財務科,由財務科負責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管理。公司物業經營部應當按時催繳,非特殊情況經辦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收繳,否則視同**。

4、為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財產的完整,訂立本租賃合同的同時,經辦部門應當要求承租方一次性向公司財務科交納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保證金,合同期滿或雙方解除合同之日,如承租方沒有違約,由財務科將保證金一次無息退還承租方。

5、承租方在合同期內,承租門面的門前三包費、物業管理費、治安費、衛生費、電費、水費及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費用一概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如期足額繳交上述應繳費用,公司物業經營部負責監督。

第九條出租房產的維修保養

1、物業經營部在房產租賃期間,必須督促承租方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房產及配套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門面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需經物業經營部同意後才可進行。

2、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一切嵌裝在房屋結構或者牆體內的裝置和裝修,一律不得讓承租方拆走。

3、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物業經營部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4、物業經營部對承租方所租賃的門面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並及時提出意見。

第十條本規定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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