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勞動紀律與考勤管理 新訂

2021-03-13 01:50:19 字數 5653 閱讀 1100

1 總則

1.1 為加強勞動紀律,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規範職工考勤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管理辦法。

2 職責介面劃分

2.1 綜合部是公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在公司領導的領導下行使職權。

3 勞動紀律管理

3.1 本公司職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公司職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

3.2 公司職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集團公司批准者不在此限。

3.3 公司職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以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3.4 職工考核:

3.4.1 本公司職工應恪守職責,遵守規章制度,互幫互助全心全意為公司服務,公司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和在公司貢獻,獎勵分為「嘉獎」、「記功」、 「記大功」。

3.4.2 公司將根據職工貢獻情況對職工予給一定的經濟獎勵,獲得「嘉獎」的職工將獲得50-200元的獎勵;獲得「記功」的職工將獲得200-500元的獎勵;獲得「記大功」的職工將獲得500-2000元的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3.4.3 本公司對職工的錯誤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3.4.4 職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3.4.4.1 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3.4.4.2 當月遲到、早退、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累計5次(含5次)以上者;

3.4.4.3 不遵守公司各項制度且不聽勸告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

3.4.5 職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3.4.5.1 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3.4.5.2 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4.5.3 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3.4.5.4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3.4.5.5 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3.4.5.6 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3.4.5.7 其他不遵守公司各項制度且造成較為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3.4.6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3.4.6.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且有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3.4.6.2 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上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3.4.6.3 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洩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3.4.6.4 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菸引火者;

3.4.6.5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4.7 公司職工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3.4.7.1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3.4.7.2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3.4.7.3 盜竊公私財務,挪用**,故意毀損公物者;

3.4.7.4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條例者;

3.4.7.5 品行不端,生活作風問題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3.4.7.6 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且不聽勸阻者;

3.4.7.7 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3.4.7.8 不服從主管人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3.4.7.9 洩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3.4.7.10 其它造成公司的經濟、聲譽、安全生產等重大損失的行為者;

3.4.7.11 在應聘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偽造資歷者。

3.4.8 職工的懲處,警告2次等於記過1次,記過2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解除勞動合同(累計次數在任職期間有效)

4 辦公時間與考勤

4.1 考勤員負責按日填寫職工考勤登記表,審查各種假條,各種假期均應有規定依據,要求記錄及時準確。考勤記錄以月度為單位,各部門於每月3日前由考勤員將上月考勤記錄彙總後附上各類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後送交綜合部;

4.2 為監督檢查職工考勤情況,各部門、班組考勤登記表要公開公示,允許職工查詢本人考勤情況;

4.3 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病、事假提前申請,准假後方可請假,及時銷假。上班時間到後未到達工作場所或工作地點者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擅自離開收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每遲到、早退一次各考核50元。工作期間不能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每發現一次考核30元;

1、標準工時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8:30-17:00。

2、不定時工作制:適用公司領導、司機。

3、輪班工作制:適用公司生產執行人員、部分服務人員

4.4 公司實施每週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30為標準工時工作制午休時間。

實行輪班制或需連續性工作者,公司可在工作時間內調配其就餐時間。

5 職工請假管理

5.1 職工事假管理:

5.1.1 職工請假一律辦理請假手續,填寫綜合部下發的請假單,領導批准簽字後交考勤員,方可休假,請假單隨當月考勤上報;休假結束後,到部門考勤員進行銷假手續;

5.1.2 普通職工請假1天之內由班長批准;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3天及以上,由分管公司領導批准;班長、專工、管理以上人員請假,1天之內由部門經理批准;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內由分管公司領導批准,3天及以上,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內分管公司領導批准,1天(含1天)以上總經理批准;

5.1.3 勞動派遣人員考勤由其管理部門管理人員負責,考勤監查小組進行抽查,缺勤一次給予30元罰款,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其後依次類推。

直接管理人員負有連帶責任。勞動派遣人員請假必須寫請假條,由部門管理人員批准,報綜合部備案。在機組檢修或停機期間,管理部門安排臨時工其他工作的,工資標準按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執行,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工作,按照每4小時10元標準執行;

5.1.4 職工請假條影印乙份,原件交綜合部儲存,影印件交部門考勤人員備案。

無故不請假離開公司,每一天扣除當月工資的30%。職工每休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即職工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5.1.5 因打架、鬥歐、酗酒以及其他主觀錯誤行為造成疾病或負傷而請假休息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5.2 職工病假管理:

5.2.1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需請假的,病假期間或醫療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且不享受公司的其它補貼,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病休,須有鄉鎮級以上醫院休息證明,並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方可休息;病休證明隨當月考勤上報。

5.2.2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此條內本單位工作年限指國能系統內工作年限。

5.2.3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其他依此類推。

5.2.4 職工在外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按時返公司工作,也應及時請假,並提供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有效證明。

返回公司後應將當地鄉鎮以上醫院證明連同病歷、藥費單據(作為請假證明)等交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醫院證明隨當月考勤上報),方可補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5.2.5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癒後要求上班者,須有醫院病癒證明,並經部門領導簽字,必要時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鑑定。

復工後,仍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或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5.2.6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職工一年內連續或累計病休超過6個月者,超出時間工資待遇按公司當地最低生活費發放。

6 職工工傷管理

6.1 職工因工傷需休息者在出具醫院證明的同時,還應附公司安全專工、安全負責人簽字、鄉鎮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認定的工傷鑑定證明,方可按工傷假處理,證明隨考勤上報。

6.2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6.3 職工工傷期間其他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7 職工喪假管理

職工直系家屬(包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假期三天,需到外地處理喪事者,另加路程假。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喪假請假手續按照職工正常休假手續辦理,當月上報。

8 職工婚假及產假管理

8.1 職工婚假假期為10天,符合國家晚婚政策的增加獎勵假2天,再婚者不享受國家晚婚政策的增加獎勵假,婚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8.2 婚假請假手續按照職工正常休假手續辦理,當月上報。

8.3 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女職工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生提供的證明休產假十四天;滿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三十天;產假期間工資按原工資(不含績效工資)發放。

8.4 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配偶分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7天,期間工資正常發放。

8.5 女職工產假結束後,可申請繼續休息,但累計不能超過一年,繼續休息期間工資按50%發放。

8.6 不符合國家政策的不享受產假待遇,一律按照事假處理。

9 職工休假的其他管理

9.1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9.1.1 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經領導批准而私自不上班者;

9.1.2 假期已滿,未進行續假或續假未經批准而私自不上班;

9.1.3 遲到、早退、脫崗、串崗,乙個月累計時間達8小時及以上者;

9.1.4 對領導分配的工作有意見,未經領導批准而私自不上班者;

9.1.5 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予以開除;

9.2 其他情況的管理與要求:

9.2.1 當月缺勤10天(含10天)的,扣發當月各類補貼及效益獎勵;

9.2.2 病假、事假的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節日;探親假、路程假、喪假、產假的假期不含公休日及法定節日。

9.3 職工年休假:員工以年度為休假週期,可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外,每年安排一次公休假,公休假天數最多不應超過15天。員工年休假,原則上根據工作年限分別享受下列休假天數:

9.3.1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者,年休假5天;

9.3.2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9.3.3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9.3.4 員工休假時確因公司工作需要而暫停休假,實休天數不足本標準規定休假天數的,不足的天數可以另行安排補足。

9.3.5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9.3.5.1 一年內累計病假(含工傷假)滿十五天及以上的員工;

9.3.5.2 一年內累計事假滿十天及以上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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