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事故逐級上報制度

2021-03-08 09:56:20 字數 1349 閱讀 9990

為規範責任事故逐級上報程式、內容,確保責任事故上報的及時行、準確性,避免因責任事故上報不及時、處理不當,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保證各項工作順利完成,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 總則:

1、 本制度適用於商場各部門;

2、 公司各部門嚴格執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必須將所發生的責任事故的前因後果、處理意見,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3、 責任事故的範圍包括:公司各部門工作過程中發生的行車事故、人身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經營管理事故失誤導致經濟損失的賠償和處罰。

二、 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的界定(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 直接經濟損失界定:

損失金額3000元以上為一類重大責任事故,損失金額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為二類重大責任事故,損失金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為三類重大責任事故。損失金額為500元以下的為一般責任事故。間接經濟損失界定:

給公司帶來名譽損失及不良影響,導致經濟損失的賠償和處罰的,為重大責任事故。影響面不大(僅限公司內部),未導致經濟損失和賠償處罰的為一般責任事故。

2、 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的界定:

事故責任單位是指:對發生各類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部門;事故關聯單位是指各類事故負有關聯責任的各部門。

事故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關聯責任人和責任領導。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操作者,違反指揮作業造成事故的現場指揮者定為直接責任人;對發生各類事故關聯的次要當事人為關聯責任人,關聯責任人可以使一人或若干人;負有組織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的定為間接責任人和責任領導者。

三、逐級上報工作程式:

1、責任人→責任人所在部門→部門經理、或主管→直管部門副總→總經理

2、對公司各部門責任事故匯報內容要求:

以書面形式匯報責任事故,詳細註明所屬部門、上報時間、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領導責任人以及責任事故的詳細內容和處理意見,由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簽字認可。

3、責任事故上報時限:

應在責任事故發生30分鐘內,通知有關領導,24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重大責任事故出現後,必須在15分鐘內,向主管副總和總經理報告,講清事實真相。

4、對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須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執行。

四、上報處理不及時的處罰標準及處理辦法:

責任事故匯報不及時,各級人員和其他關聯人員並犯有以下情節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所在部門領導的責任,輕者通報批評,重者撤職查處。

1、不按本制度規定程式上報責任事故的;

2、不執行上報責任事故制度有關內容的;

3、以減輕責任為目的的,故意隱瞞事故或幫助隱瞞真相的;

4、因匯報不及時、處理不當給公司造成名譽、經濟損失的。

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按時將責任事故匯報,交公司行管部門轉呈上級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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