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2021-06-06 21:44:07 字數 2597 閱讀 4759

鹽城市鞍湖實驗學校

第一條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規範教職工的教育教學行為,引導教職工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教育教學安全事故,保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因工作失職、違反法律法規,引起教育教學秩序混亂,造成教育教學工作損失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後果的,均為教育教學安全事故。

第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般教育教學安全事故:

1、學生活動期間,教職工應該到崗,而沒有到崗履行職責;

2、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負有教育責任而不加勸阻、引導;

3、課前未充分備課,教學內容出現明顯錯誤;

4、未根據課程性質和特點布置作業,不按規定批改學生作業;

5、考試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對學生成績評定不客觀公正;

6、教師上課衣冠不整、儀態不端,以及各種干擾課堂教學的行為等;

7、上課期間勒令學生離開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後果;

8、留學生在辦公室等場所補做作業或接受教育而影響後續課程學習;

9、學生外出活動時帶隊教師擅自離隊;

10、擅自調課、停課或請人代課,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或中離超過三分鐘以上。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嚴重教育教學事故:

1、諷刺、挖苦、侮辱、歧視學生,使學生身心發展受到不良影響;

2、不尊重家長,言行不當,與家長發生大吵大鬧;

3、拒絕接受分管處室下達的教育教學和安全保衛任務;

4、不按時擬定或交送考試卷而影響考試工作,或命題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規定改正;

5、不按考試評分標準隨意評卷或更改學生的考試成績;

6、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做好教育教學所需儀器、裝置、用品等,影響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7、不遵守監考規定,未按時到達監考崗位,或對學生作弊視而不見;

8、對安全事故隱患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學生嚴重違紀或違法行為;

9、移用或過失損壞消防設施和其它安全防範措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10、發現或知道學生未到校或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時,未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

11、學習期間勒令學生回家或放學後留學生在校而教師離校;

12、管理不善,導致教育教學儀器、裝置和設施重大損失(價值5000元以上);

13、妨礙學校領導、管理人員和教職工正當行使職權;

14、未按規定要求填寫《素質報告書》或《留下腳印一串串》,家長有反映。

第五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於重大教育教學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2、為學生提供校舍、場地和其它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發現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仍不整改的;

3、在講課中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宣揚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內容,或煽動學生**而造成教育教學秩序混亂;

4、考試過程中玩忽職守,洩露試題或慫恿、參與學生舞弊,影響惡劣;

5、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影響惡劣;

6、玩忽職守,不認真執行規章制度,使教育教學秩序混亂,發生安全事故或影響學校聲譽;

7、故意破壞消防設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學設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損失;

8、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造成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9、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

10、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學生違法犯罪時,未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後果;

11、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12、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於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其它活動,造成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13、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14、其它失職、違章、違法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第六條教育教學安全事故報告由年級組、教研組提出,分管處室在查清事實後予以認定,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七條對教育教學安全事故的處理依據情節輕重,採取不同的方式:

1、對造成一般教育教學事故者,予以批評教育,並通報批評;

2、造成嚴重教育教學事故者,除個人檢查,全校通報批評外,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的20%—40%;

3、造成重大教育教學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40%直至100%;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直至解聘,移交司法機關。

第八條凡屬個人造成的教育教學的安全事故,追究當事人責任;凡屬無直接責任者或集體錯誤的決定所造成的教育教學事故,應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校長的責任。

第九條凡屬教育教學事故,均根據造成的後果和本人的態度做出處理,並與崗位津貼、年度考核、職務評聘等掛鉤。受過本《處理辦法》處罰的取消當年評比先進資格。崗位津貼和職務評聘根據具體情況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

第十條凡發生教育教學安全事故的部門,應本著從嚴治校、實事求事的原則和對學校事業負責的精神,如實上報。如隱瞞真相,姑息錯誤,學校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瀆職責任。

第十一條本處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違反操作常規造成後果的參照本制度執行,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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